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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在柳县法院将塔吊异地查封之后,只好又租赁了一部塔吊进行施工。
当尹海得知中级法院驳回张文延的诉讼请求之后,立即起诉池平,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塔吊的合同有效,确认塔吊所有权归属尹海。
柳县法院经审理之后,判决塔吊属于尹海所有。
柳县法院判决之后,张文延却继续占有塔吊拒绝归还。
尹海随即对张文延查封塔吊并强行占有拒绝归还一事提起返还及赔偿诉讼。
在诉讼中,尹海聘请的谌律师主张:“本案争议的塔吊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由池平出售给尹海,有双方的合同及汇款单为证。
张文延以池平欠钱为由,查封尹海已经付款并购买的塔吊没有法律依据。
现该塔吊已经由柳县法院判决归尹海所有,并确认尹海购买的日期是柳县法院为张文延诉讼保全之前。
因此,张文延申请法院查封塔吊的行为,损害了尹海的合法权益,应该对尹海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张文延申请法院查封期间,尹海租赁他人的塔吊施工,共支出租金85000元,应该由张文延承担赔偿责任。”
张文延聘请的佟律师提出:“张文延申请法院查封塔吊时,塔吊在池平的工地上,池平和尹海的塔吊买卖合同虚假。
由于池平的工程已经结束,池平没有因为塔吊被查封而有损失。
因此,尹海起诉的赔偿事由不成立。”
柳县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另案判决归尹海所有的塔吊被张文延申请法院查封之后,尹海因施工另租赁的塔吊费用,系张文延诉讼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可以保护65000元,由张文延承担赔偿责任。
张文延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院对张文延强制执行之后,张文延无可奈何地说:“本来和法院都商量好了的事,没有想到最后还要赔人家的损失。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其实,这起案件的问题出柳县法院的身上。
池平和尹海对法院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的时候,法院就应该中止执行,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
出于说不清的原因,柳县法院明知查封错误,却强行查封,并采取了异地查封措施,终于导致了张文延赔偿尹海损失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张文延在申请查封塔吊的时候,已经得知塔吊产权有争议,也知道塔吊属于建筑工程的生产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张文延坚持要求法院强行查封塔吊并异地保管,就应该承担申请查封错误引发的损失后果。
因为张文延在申请查封的时候,提供的担保财产是现金,法院判决张文延承担赔偿责任之后,非常顺利地将赔偿款执行给了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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