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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月问道:“这事怎么办哪?不能把房子整没了吧。”
谌律师笑了,“没事。
不过这个案子可能要麻烦点。”
第二天,谌律师带着房产抵押档案材料找到吉山银行,要求银行给个说法。
银行有关人员说:“我们不管谁贷款,贷款人和抵押人都是你的妻子,你也盖章了,我们只能向你们要钱。”
谌律师说:“你们是不是有病啊?既然是我妻子贷款,为什么不让我妻子自己来办理?以我妻子的名义在你们银行设立贷款账户,钱让富丽取走了,你们银行能脱了干系吗?如果不想把事闹大,你们把抵押登记撤销,我把房照拿回来。
贷款的钱你们爱找谁要我都不管。
如果你们不同意,我只能亲自与你打官司了。”
银行领导不以为然。
非常冷淡把谌律师拒之门外。
谌律师以妻子和自己的名义写了一个诉状送到法院。
在诉状中,谌律师与邹月把吉山银行列为被告,把郭盛夫妻列为第三人。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第三人郭盛夫妻与被告吉山银行恶意串通,以邹月名义办理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行为无效。
谌律师与邹月在诉状中提出:“2003年6月第三人夫妇向原告夫妇借用邹月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借款,二原告把房照借给第三人,同意为第三人提供借款担保。
第三人富丽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以原告邹月名义与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向被告借款10万元。
被告明知没有借款人本人同意不能办理贷款,但被告却故意违规允许第三人以原告名义办理贷款并将贷款发放给第三人,同时以原告名义办理抵押担保登记。
因此,该笔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登记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
“2004年7月,第三人以原告名义办理的贷款及抵押担保登记期满。
第三人再次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续期贷款及续期抵押贷款担保合同。
同时以原告名义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被告明知第三人并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出于非正常原因,被告却与第三人以原告名义签订续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续期抵押登记。
在合同和相关文件上的二原告的签名,均是第三人富丽以二原告名义填写的。
基于抵押贷款合同和续期抵押登记没有原告的授权及同意,富丽以二原告名义签订的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均无效。
“被告明知20036257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是富丽,并将借款放给富丽,在该笔违规贷款逾期多年后既不向富丽主张权利,也不通知原告,致使原告在银行信用系统中形成不良记录,给原告造成了信用损失,被告应立即为原告解除担保房产的抵押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证返还原告并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
吉山银行答辩认为:“在2004年的贷款业务中,邹月在借款人处签名和盖章,同时在抵押担保人的签名处签字盖章,财产共有人谌律师也盖章了。
因此,邹月的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均合法有效。
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谌律师夫妻坚持2004年的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记上的邹月签字虚假,根据谌律师夫妻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确认:“贷款文件及抵押登记文件上的签名均不是邹月本人签字。”
法院认为:“经法院委托的鉴定确认以邹月名义办理的贷款文件和抵押登记文件上的签字均非其本人签字,吉山银行不能证明上述签字是邹月委托他人代签。
而谌律师多年来有专门的业务印鉴,其公开使用的业务印鉴与抵押贷款档案中的印鉴有明显差异,且抵押贷款档案中谌律师的印鉴与邹月的印鉴为同一字体,印章式样相同,可以确认抵押担保贷款档案中的二原告的印鉴非其本人所有,而系贷款时一起制作的印章。
“被告作为专业银行,应该严格执行抵押担保贷款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规则,在借款人没有亲自办理业务、也无委托授权文件的情况下,被告与第三人以二原告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及抵押登记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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