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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贾虹提供的离婚协议虽然是刘松生前签署的,但是刘松生病住院之后签订的,这个协议是否是刘松本人的真实意愿无法判断。
因为,刘松在生病的两年期间,如果想把自己的遗产全部指定被告继承,完全有时间立遗嘱。
刘松没有立遗嘱的原因,可以推定为他并不想把自己的遗产全部指定给被告贾虹继承。
因此,被告提出的离婚协议的‘本质’和‘本意’是指定继承,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在诉讼期间,双方就财产权和继承权发生争议之后,只能用直接证据证明,而不能用间接的证据推理。
如果可以推理,也必须用普遍的社会常识和公认的原理去分析和判断,而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推理。
在本案中,刘晓婷是未成年人,需要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但刘晓婷还有一个法定监护人在履行抚养义务。
相对于李天霞来讲,李天霞只有一个儿子即刘松,她现在已经年近80岁,没有任何收入,更需要在分配遗产中照顾,相比之下,李天霞应当比刘晓婷还要多分配一些遗产。
二原告起诉后没有主张对李天霞多分配遗产,只要要求平等分配遗产,已经充分照顾了被告方的利益,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法庭不应支持。”
诉讼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始终没有达成调解。
不久,法院判决认为:“刘松与贾虹的离婚协议无效,也不属于遗嘱,被告的抗辩应视为遗嘱的意见不成立。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诉求,法院判决如下:
一、刘松与贾宏在东华市和省城的住宅各一套,按诉讼双方认可的价值确定为100万元。
刘松的奥迪轿车按双方认可的价值确定为25万元。
刘松名下和贾虹名下的存款155万元。
上述财产总价值280万元,其中140万元属于贾虹的个人财产,刘松的遗产总价值为140万元。
二、原告李天霞的赡养义务人仅刘松一人,李天霞已经丧失动劳动能力,应该多分配遗产。
但李天霞明确放弃这一权利,并不违反法律,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平等分配遗产。
刘晓婷是刘松与贾虹的婚生女儿,作为未成年人可以多分配遗产。
但被告贾虹在本案中有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并可以分得遗产,同时贾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刘晓婷不多分配遗产并不会影响她未来的生活质量。
考虑原告李天霞已经放弃了多分配遗产的权利,因此,对刘晓婷主张多分配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被继承人刘松与被贾虹的两处房产,被告贾虹明确主张要求居住,由于诉讼各方的户籍均在东华市,现判决两处房产归被告贾虹和刘晓婷共有,由二被告向二原告每人支付12.5万元补偿款。
四、刘松的奥迪汽车一半价值属于刘松的个人遗产,归贾虹和刘晓婷所有,由贾虹和刘晓婷向二原告补偿62500元。
五、刘松与贾虹的共同存款155万元,属于贾虹个人的存款775000元,其余775000元为刘松的遗产,贾虹和刘晓婷应向二原告返还387500元。
六、刘松的身故保险金80万元不属于遗产,因刘松在购买保险时指定的受益人为刘林山,因此,刘松的身故保险金80万元属于原告刘林山一人享有,不参与刘松的遗产分配。
法院判决之后,诉讼各方均未上诉,案件通过自动履行结束了。
庭后,谌律师在记者采访时说:“多子女的父母,如果能够在生前立遗嘱防止出现身后的遗产纠纷是最为聪明的。
如果是多次婚姻、并有多重子女的人,也应当在生前确立遗嘱,以免死后家人发生遗产纠纷矛盾。
另外有父母健在的病危人,在立遗嘱处理自己遗产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给年迈的父母留点过河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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