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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律师认为:“黄佳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参加补习班从到达学校那一刻起,学校对学生就负有不可推却的管护责任。
因为家长把学生送至学校并交费后,就与学校建立了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形成的管护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学校对其所承担的委托管护责任必须依法履行,学校没有任何理由不承担对黄佳受伤害后的赔偿责任。”
学校律师和刘小刚的父母在辩论中提出:“三方协议是有效的,都应该自觉遵守。
黄佳违反三方约定而起诉,法庭不应该支持。”
谌律师发言道:“两被告以三方有协议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缺少法律根据,三方协议不能作为赔偿义务人免责的根据。
在三方协议中,两被告利用黄佳急需赔偿的心理,把自己一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推却掉,形成了一份不足以补偿原告损失的不公平协议,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撤销。
二被告的这一诉讼观点不成立。”
学校的律师和刘小刚的父母则认为:“黄佳的伤可以治愈,其要求精神抚慰赔偿没有依据。”
谌律师指出:“黄佳的精神损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其面部的瘢痕对其容貌的外观影响极大,她的同学在公开的场合中叫其‘刀疤脸’的外号,加重了精神伤害的后果。
黄佳的面部瘢痕需要手术切除,还需要磨削疤痕进行后续治疗。
这个较长时期的治疗过程,不仅要造成黄佳身体上的痛苦,还会给其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
由于黄佳的面部瘢痕即使通过专业治疗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原状,必将影响其未来的职业选择,如教师和演员职业,黄佳都将无法从业。
因此,对黄佳的精神抚慰赔偿,应该考虑其未来就业方面的影响和损失。”
刘小刚的父母在辩论中主张:“黄佳是在学校补习班里受伤的,虽然刘小刚是实施伤害的行为,但学校没有管理到位,对黄佳的损害赔偿应该由学校承担。”
谌律师针对刘小刚父母的意见提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另外,《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因此,被告刘小刚的监护人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学校的代理律师认为:“黄佳的伤害后果是刘小刚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应该由刘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谌律师立即进行反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由于学校在有偿办班一事上有过错,并且未完全尽到学生的安全防护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对黄佳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学校和李小刚的监护人应该连带对黄佳的伤害后果除承担全部治疗费之外,另应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之后,支持了黄佳的诉讼要求,判决李小刚的法定监护人和学校连带赔偿黄佳的治疗费用,直到治愈时止,同时判决赔偿黄佳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刘小刚的家长和学校均接受了这一判决,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结果顺利地得到执行。
法院判决之后,黄佳经过了长达两年的治疗,终于消除了脸上的疤痕。
尽管她的面部还有一条淡淡的印迹,但完全可以用化妆手段解决。
当黄佳带着少年的快乐进入初中的时候,妈妈刘长玲的脸上终于露出了轻松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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