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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是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中止审理的理由缺少法律依据。
隋东认为:自己在本案存款损失过程中确有过失,因对自己的储.蓄.卡保管不善,被人调包后,利用邮政储蓄银行的主观过错将存款骗取。
但自己的过错是次要的,银行的过错是主要的,只要银行在任何一个环节中认真履行了审查义务都不会导致此案的发生。
法庭应该根据本案诉讼双方的过错责任程度,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判决邮政储蓄银行按照自己的过错责任程度赔偿隋东的损失。
法庭上,双方争论不休。
休庭后不久,法院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要求决定对此案中止审理。
隋东至今未要求法院恢复审理,也许他对法律已经丧失了信心。
法院裁定后,谌律师认为:隋东与银行有关存款被盗取的纠纷案件,属于存款合同纠纷。
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一卡一折的储蓄业务,卡折可以分离并分别使用。
无论是否是本人取款,只要卡折分别在两人手中,并且两人都掌握密码,就可以分别在不同的银行经营地点取款。
从本案来看,隋东是由其本人向假隋东的银行卡中存款的,存款时不需要输入密码,因此,隋东可以轻松地将12万元钱存入假隋东的银行账户。
但本案的问题是,隋东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已经超过了银行规定的单笔业务标准的限额,需要查验隋东的身.份证之后才可以办理。
银行业务员向隋东索取了身.份证,隋东只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在这一环节上,银行是有过错的。
银行业务员在收取隋东的12万元钱并索取身.份证号码之后,有义务对隋东提供的银行卡进行查验,但业务员没有查验,反而以电脑有故障为由,离开隋东,带钱到楼上操作。
存款过程脱离了存款人的监视,显然是违规操作。
在这个问题上,银行同样有过错。
银行业务员在办理12万元存款过程中,未经隋东同意将一笔钱分成两笔存入银行卡中,银行的过错是故意的。
隋东在办理邮政储蓄银行的一折一卡存款业务时,设置的密码过于简单,容易被破译,这个过错责任应该由隋东承担。
隋东把储.蓄.卡交给假隋东查看时,没有充分注意安全,导致银行卡被调包,这也是隋东的过错。
隋东对假隋东要求订货的信息没有认真审查,并按照假隋东的要求向银行卡里存款,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也属于自己的过错。
在此案中,一方要想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在对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
最有证明力的证据应该是邮政储蓄银行的监控视频,但邮政储蓄银行拒绝提供相关视频,又无法证明不提供监控视频的合理性,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由于法律对这种纠纷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应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诉讼双方的过错及相关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案件的事实和诉讼双方的过错大小自由裁量,并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
另外,在本案中,假隋东能够使用伪造的假隋东的身.份证,轻易地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银行账户,储蓄银行负有审查并有辨别真假的义务。
隋东存款时,邮政储蓄银行没有依照银行存款规则核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将一笔12万元存款分为9万元和3万元的两笔存款,避开了大额存款审查程序,并离开存款人的当面监视办理存款业务,银行有过错,应该承担偿责任。
保证储户在银行存款的安全是储蓄合同的随附义务,银行违反了与储户的协议,构成了违约。
对于违约,合同法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其违反合同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或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违约责任。
银行既然有过错并违约,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诉讼双方的过错几乎是对等的。
因为银行的过错不是隋东存款被骗取的主要原因,本案的过错分配原则应该是按银行过错为40,隋东过错为60为宜。
涉及银行存款被骗取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确定的情况下,不适用“先刑后民”
的原则,辑安市法院按照“先刑后民”
的原则裁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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