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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个不停,眼前阵阵发黑。
妻子见隋东情况不对,问道:“你怎么啦?”
隋东揉着脑袋,说:“咱们可能被人骗了,那可是12万元哪?这得挣多长时间才能回来?”
妻子问明了情况,长叹一口气,什么也没有说。
她陪着丈夫坐着,眼泪止不住地流下来。
她知道隋东性格内向,出了这么大的事,什么也不能说,一旦要是说重了,他就可能想不开做出傻事来。
隋东仔细想了一下事情的全部经过,他感觉自己可能真地被人骗了。
第二天是周六,公安局的人在银行储蓄所上班之后,带着隋东查询储.蓄.卡。
此时,隋东才发现,隋东手里的储.蓄.卡并不是自己办的那一张,而是别人用隋东的名字办理了同样的储.蓄.卡。
原来,骗子利用到隋东有农机商店里看营业执照的机会,了解了隋东的信息。
在看隋东身.份证的时候,拍照了身.份证的信息。
然后在制作了一张假的隋东身.份证,以隋东名义在邮政储蓄所里办理了一张通存通兑的一卡一折的银行业务。
骗子在陪同隋东在邮政储蓄所里办理银行卡后,利用看隋东银行卡的机会,将隋东的银行卡掉包了,把假隋东的储.蓄.卡还给了隋东。
这样,隋东下午存入的12万元钱,实际存入了假隋东的账户里。
骗子假称下午4点半与隋东签订合同,制造三小时的时间差,打车到到相邻的东华市,用存款折分几次把12万元全部取走了。
隋东在了解到这些信息之后,便到东华找到谌律师咨询。
谌律师听了案件之后,告诉隋东:“你遇到的这起诈骗案件严格意义上讲,是一起刑事案件,应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你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却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你的存款安全。
所以,你也可以要求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你的这个案子比较复杂,且你自己有明显的过错,银行虽然有一定责任,但法院也不会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
隋东经过考虑之后,决定委托谌律师起诉邮政储蓄银行。
谌律师为隋东起草了民事诉讼,递交给法院。
隋东在诉状中认为:邮政银行没有尽到审查客户有效身.份证的义务,为假隋东办理了一卡一折的业务,假隋东利用储.蓄.卡、折,骗取真隋东的钱,该损失后果应该由邮政储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隋东在诉讼中主张:2009年8月7日原告持身.份证在辑安市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储.蓄.卡业务,双方就存款安全事宜达成了合同关系,邮政储蓄银行应该对隋东的存款账户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
由于邮政储蓄银行在隋东办理储.蓄.卡的同时,又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同样姓名的储.蓄.卡,却对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虚假身.份证不予审查,致使同样姓名的储.蓄.卡在同一邮政储蓄银行处办理成功,这是隋东存款被骗取的主要原因。
邮政储蓄银行应该对诈骗行为人所办理的与隋东名称相同的储.蓄.卡导致真隋东存款被骗取一事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邮政储蓄银行抗辩主张:“诈骗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储.蓄.卡不知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的,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隋东认为: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储.蓄.卡是在被告营业网点办理的,办理储.蓄.卡时提供的隋东身.份证是伪造的。
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审查申请开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邮政储蓄银行履行了认真审查的义务,诈骗人就不能办理储.蓄.卡,隋东的存款也不会被骗领。
因此,邮政储蓄银行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另外,邮政储蓄银行在隋东存款过程中有过错。
2007年8月7日13时许,隋东一次性存款12万元。
根据营业员的要求,隋东将身.份证号码写在纸条上提供给银行工作人员。
营业员收到隋东的身.份证号码之后,以电脑故障为由,离开柜台到楼上办理业务。
在没有征得隋东同意的情况下,违规将隋东的12万元现金分成9万元和3万元的两笔存款分别存入犯罪嫌疑人的储.蓄.卡中。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向隋东索取了身.份证号码,就必须对储.蓄.卡登记使用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将钱存入与身.份证号码相同的卡中。
邮政储蓄银行没有核对隋东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储.蓄.卡记载的身.份证号码的不同,故意避开查验身.份证的规定,将隋东的12万元钱存入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不同的他人储.蓄.卡中,是违规操作,其过错是故意的。
邮政储蓄银行抗辩,“存款实名制,只有在客户开户时才需要提供身.份证,办理存款时不需要身.份证。”
隋东认为:银行的这个理由错误。
存款超过10万元必须提供身.份证件,是邮政储蓄银行公开的操作规范,这也是《反洗钱法》实施后各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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