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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时,对电影院原房产面积已经确认。
双方在已经履行合同之后,原房产已经不存在,检察院委托的鉴定没有对原房产进行鉴定,根据职工代表回忆的数据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采纳,电影院要求重新补偿于法无据。”
电影院的律师反驳道:“原补偿合同不合理,即使已经履行也应该撤销重新补偿。
在原房产拆迁的情况下,检察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可对抗的。”
谌律师指出:“原告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检察院在违法鉴定情况下取得的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电影院要求按照公益事业单位房产改变原拆迁合同约定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工商登记证明:人民电影院是文化企业。
国家1987年已经颁文规定电影院属于文化企业,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并纳税。
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人民电影院不享有所谓的公益事业单位的特权。
诉讼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必须依照法律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行事,诉讼双方的合同签署之后,必须受《合同法》的约束。
电影院诉讼主张应恢复电影院原房产面积,并要按行政事业单位增加面积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在诉讼中,人民电影院向法庭提供了环宇公司的鉴定报告,谌律师当即向鉴定人员询问:“环宇公司有无房产面积鉴定资质?”
环宇公司出庭的三名鉴定人员回答:“环宇公司没有房产测绘资格,但工程造价鉴定必须计算工程面积,所以环宇公司可以鉴定房产面积。”
谌律师提出:“环宇公司的鉴定人员回答违反法律规定。
测量房产面积应该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该《规范》对房产面积的测量要求具体到测量界址、套内套外墙体、平面投影、对角等,对计算标准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环宇公司在一份根据人民电影院职工回忆制作的图纸上,结合新建工程的蓝图,对设计轴位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与房产实际状态差异极大。
因此,其鉴定报告的结果不准确。
依照《规范》的要求,房产测量必须实地进行,测量前应对房产档案进行调查。
环宇公司没有房产档案,仅凭有关人员的回忆数据在图纸上鉴定的数据来源虚假,使司法鉴定失去了公平性。
在鉴定过程中,检察院对鉴定机构施加了不正常的影响,出现了鉴定结果在前,鉴定过程在后的奇怪现象。
导致环宇公司的鉴定数据与电影院原房产实际面积相差太大,超出了房产面积测绘许可的误差范围。
导致鉴定结果不具有可信度。
因此,法庭不应该采信这种违背客观事实的鉴定。”
谌律师在发表了对鉴定机构的意见之后,又向法庭提供了若干证据,并指出:“人民电影院1998年向社会发布公告,宣布有固定资产248万元,并明确电影院的房产价值每平方米1179元,同时公布了电影院包括临时建筑面积的总和是2103.03平方米,扣除三楼已经被银行执行的275.95平方米,电影院自有房产面积总计为1827.08平方米。
这一公布的数据是当时的客观情况,与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完全一致。”
电影院的律师提出:“电影院的位置位于春江市中心繁华地段,商业价值巨大。
东方公司通过开发项目获得了超值利润,应该向电影院补偿。”
谌律师道:“东方公司对电影院的补偿体现了公平原则,电影院通过开发项目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电影院的原房产已经达到使用极限,固定资产为零价值。
东方公司还迁了1800平方米房产,最低价值1245万元,比电影院向社会公告告的原248万元固定资产增殖了997万元,净增殖超过了电影院建国以来半个多世纪的总收入数倍之多。
面对如此简单的计算结果,电影院主张‘国有资产巨大流失,东方公司应该偿还流失的面积。
’实际是强盗的逻辑思维。”
谌律师继续发言:“电影院原房产侵占市区马路和人行道6米。
重新开发建设时,这6米全部退还给市政建设,相当于减少被拆迁580平方米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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