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长江书屋】地址:https://www.cjshuwu.com
双方在拆迁补偿合同中约定:由东方公司在竣工后给电影院补偿1800平方米商业房。
当年9月底,东方公司将开发工程完成后,却找不人民电影院接受房产的管理人员。
姜一民让律师进行调查,律师发现,原来是电影院的贾经理拿着东方公司给的补偿金到农村去发展养鱼业去了,由于电影院长年放假,其他人员也不关心单位的事情,结果,这个贾经理便利用职权干起了损公肥私的事情。
为防止因东方公司晚交付工程造成违约的事情,律师提醒姜一民,立即在报纸上公告,要求人民电影院接收竣工房产。
电影院的人员看到公告后却向法院起诉,要求东方公司赔偿延期交工15天的违约损失。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形式上看,东方公司确实晚交付了工程15天,但东方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行为证明:人民电影院在工程竣工后有意造成拖延交付工程的假象,便裁定驳回了人民电影院的诉讼请求。
在这次诉讼中,东方公司发现电影院的贾经理将东方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款挪.用于自己的私人经营活动,导致职工利益受损而引发了对东方公司的诉讼。
东方公司委托的谌律师便在法庭上揭露了事实真相,并指出:东方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承诺,而人民电影院的负责人利用职权,挪.用拆迁补偿款,导致职工没有及时收到工资而引发的赔偿之诉,实际上隐藏着犯罪行为,建议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谌律师的诉讼意见很快引起检察院的注意,电影院的经理贾仁义因挪.用.公.款犯罪,被法院判刑了。
此次诉讼之后,电影院的部分职工怀疑区文化局长丁中与东方公司的姜一民在开发项目上有不正常往来,便向检察院举报丁中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求政府向东方公司再索要500平米的商业房产作为补偿。
检察院介入案件调查后,根据职工代表的回忆,委托环宇鉴定公司对电影院房产拆迁前的面积进行鉴定。
在检察院组织的鉴定会上,电影院一职工代表提出:“电影院和东方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中,约定的还迁面积低于电影院原有的房产面积约500平方米,造成了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
贾经理把职工安置款挪用搞个人经营,应该由东方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政府不解决这个问题,职工就到北京上访。
刘区长听到情况反映后,便口头指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要稳定职工情绪,防止职工有组织的上访。
必要时让东方公司损失一部分利益。”
根据刘区长的指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决定,由环宇公司委派鉴定人员,依据职工的回忆数据,把拆迁前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确认的电影院房产原面积,扩大30后出鉴定报告。
环宇公司的鉴定报告产生后,检察院认为:东方公司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的还迁面积少于电影院的实际面积500平方米,丁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对丁中侦察期间,发现丁中有其他受贿行为,便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发出之后,电影院便依据鉴定报告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公司在承担延期交工责任的同时,再向电影院追加补偿面积500平方米。”
电影院职工代表发起诉讼之后,又组织人员向市政府上访,要求市政府解决电影院的职工困难,并迫使东方公司予以补偿。
春江市中级法院根据有关市领导的指示,决定立案并公开审理此案。
诉讼双方的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电影院委派了两名女律师,在法庭上,两名电影院的律师提出:“人民电影院是公益事业单位,拆迁公益事业单位的房产应该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补偿。
人民电影院的拆迁面积经环宇公司鉴定是2300平方米,应该偿还2300平方米新建房产。
双方协议约定还迁1800平方米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有权向东方公司追偿,东方公司应该追加补偿500平方米房产。
人民电影院地理位置优越,有巨大的财产价值,东方公司的拆迁开发实际侵占了国有资产利益,应该按照电影院的原来的经营面积给予补偿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谌律师代理了东方公司的诉讼业务,他在法庭上提出:“电影院要求东方公司重新补偿并给予赔偿的案件,曾经在区、市两级法院经过审判且判决已经生效。
电影院2004年12月起诉的诉讼主张是要求法院撤消拆迁合同,重新补偿。
这一诉求与两级法院2001-2002年审理并判决的拆迁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同一案件。
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人民电影院只有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审查的权利,并无重新起诉权利。”
电影院的律师提出:“检察院委托鉴定的结果证明东方公司与电影院的拆迁补偿合同不合理,电影院是对不合理的部分要求补偿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此案与2001-2002年的案件不是同一诉求。
法院应该继续审理。”
谌律师又提出:“东方公司对电影院的拆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已不可逆转。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