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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小霞母亲的被告李芸,眼见张群力残害自己的女儿不仅不予劝阻,反而鼓励张群力继续残害小霞,而张群力在用木头击打小霞的时候,李芸用恶性语言刺激并对张群力予以鼓励的作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李芸构成了虐待家庭成员犯罪。
一个十六岁的花季少女,长期遭受亲生父母的虐待,并惨死在亲生父亲的手下,教训极其惨痛。
二被告应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建议法庭依法对二被告予以严惩。”
张群力和李芸均表示认罪,法庭审理之后,判处张群力有期徒刑5年,判处李芸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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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小霞仅活了16岁,她在父母的长期虐待下,在父亲残暴的伤害下不幸死去,致使一朵花蕾尚未开放便凋谢了。
张群力为何如此残暴?难道是生活困难所迫?还是有其他原因呢?事实上,生活困难不是张群力虐待女儿的直接原因,最关键的是张群力文化素质太低,缺少法制观念。
受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以生儿子传宗接代为目的。
在超生被处罚之后,将其怨恨施加于女儿身上,从而犯罪服刑。
法院判决之后,记者采访了张群力的辩护律师,律师对记者说:“我受法院指派,为张群力履行辩护职责,但此案给人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
一个小霞死去了,我们法律人希望更多的小霞能够生活得美好,享受幸福的人生。”
在张群力接受判决不上诉之后,律师对记者分析了这起案件的特点。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侵犯的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虐待罪侵犯的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
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有些家庭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有些家庭是收养关系,这都属于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等等。
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如果是由兄姐抚养之弟妹,则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还有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如某人是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被他人领去赡养,这种特殊的赡养关系一旦形成,被赡养者就成为自愿履行赡养义务人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虐待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本案中,张群力、李芸是张小霞的亲生父母,属于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
在张小霞未成年之前,张群力和李芸有义务抚养孩子,即使是超生的孩子,他们夫妻二人也有义务抚养。
由于张群力和李芸不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并因虐待、伤害行为致小霞死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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