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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被告以无效的交易行为独占回迁房产,并且将其中的一户住宅和一个车库以虚假的买卖关系转让给女儿、女婿,将原告排斥在回迁房产之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原告要求按产权调换协议确认回迁房产属于五人共同所有,由原告行使产权代表人的诉求是正确的。
原告要求取得一处房产的居住权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成年子女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
被告之一声称她“养活老人二十几年”
的说法是站不住的。
因为原告做为父亲养育了王兴宜,从来没有提出任何条件,他是尽一个父亲义务。
请问被告:你从小到大,如何计算父亲对你的养育之恩呢?老人生病之前,做为家庭的主要成员,常年参加生产劳动。
即使在你们声称养活老人的二十几年间,老人也一直在为家庭创收,这一事实全村人都可以作证。
难道这一事实可以随意抹杀吗?
你们共有的房子和土地被征收之后,其中有老人自己的房产,有土地补偿款,你们侵占了这些财产,就有义务返还。
在本案中,老人要求获得生活起居之地,这是生存的起码要求。
二被告作为公民,应该自觉在法律、道德的框架下履行子女对父亲应尽的孝道、赡养和扶助义务。
在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二被告有义务将非法侵占的房屋还给老人居住,让老人度过一个安祥的晚年。
当然,二被告也可以违背法律和道德,拒绝这个义务,而接受法律的正义裁判。
为此,我建议人民法院在原被告所在村里,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利用此案在全社会进行一次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法制教育。
同时我建议媒体对此案全程报道,让社会舆论对此案作出正确的判决。
最后,我希望二被告应该面对事实和法律,向父亲承认错误,主动将非法侵占的房屋还给父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取获得父亲的原谅。
当我的代理意见发表之后,整个法庭立刻静了下来。
王家的亲属们注视着法庭,法官们的眼睛湿润了。
对方的律师则在法庭上公开对二被告讲解法律,建议他们与父亲和解。
二被告不再激烈对抗了,他们表示回家商量一下。
一周后,法院终于传来了消息:王兴宜将63平方米的房子完全倒出来,交给父亲居住。
将其占有的16000元补偿款,返回给父亲6000元。
双方确认:由父亲居住的房产产权属于王庆所有,另一套住宅和车库归儿子王兴宜所有。
虽然这个结果有失公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不违反法律。
王庆老人终于住进了自己的房子,三女儿在这里照顾年迈的父亲,几个女儿也有家可回了。
案件结束了,我将整理好的卷宗交给了律师事务所存档。
然而我的心情并不能平静。
社会上有许多类似的父母状告子女的赡养案件,都反映了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即中华民族的孝悌礼仪已经遭到了严重破坏。
我们作为法律人,应该有义务为恢复中华民族的传统礼仪道德尽自己的努力。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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