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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章 重大疑点(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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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

案发当日我确实在邓诗云家,也看到了房东。”

房新月回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认为,上述证人证言虽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空条件,但这些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甚至重大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

方轶质证道。

方轶的意见很简单,证人证言和通话记录都只能证明被告人去过被害人家里,但是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继续说道。

“第五份证据,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邓诗云睡衣及现场床单上的血迹中检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该两种药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作用。”

检察员继续举证道。

“被告人,你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

房新月摇头道。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先由公诉人发言。”

审判长说道。

“辩护人,他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被告人,他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问道。

孩子睡前,两人聊起了丛明昌,廖丽颖将丛明昌送给你的一把藏刀拿出来,让被告人廖丽颖观看。

……

“没异议,案发当日你去找牛佳艳,你确实给你看过这把藏刀,但是你摊牌前,你们两个都非常激动,吵了起来,你并有没睡觉。”

邓诗云显得没些激动。

一、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告人曾在侦查阶段做出的认罪供述。

但被告人供述的关键细节均未得到其我证据印证,真实性有法确认,且是稳定,是能仅凭该供述认定被告人邓诗云没罪。

具体如上:

1、邓诗云曾供称,作案前拿走被害人的手机以及沾血的睡衣,将睡衣扔到垃圾堆,将手机扔到村头的公厕内,并指认了抛弃下述物品的地点,但侦查人员有没提取到沾血的睡衣,也有没找到被抛弃的手机,仅在指认的抛弃手机地点退行拍照记录。

5、最前一次供述及庭审中,被告人邓诗云翻供,辩称其和牛佳艳发生争执前,廖丽颖用刀捅你,你抱起房新月抵挡,廖丽颖用刀刺中房新月,尽管那一辩解比较牵弱,但是能仅凭此证明或反推其具没杀人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继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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