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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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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颜行,杀无赦!

为间谍,杀无赦!

故违军法,杀无赦!

如律令,布告天下,迄于满、蒙、回、藏、青海、伊犁之域。

中华民国护国军政府都督唐继尧、第一军司令官蔡锷、第二军司令官李烈钧。

京、津《泰晤士报》社论有《袁世凯之前途危险》一文云:“(上略)回忆去岁八月,帝制运动方兴之际,吾人曾为文以发表意见曰:使以君主代共和,而于现在或将来发生内乱,或总统称帝,必须流血而后有成,则吾人不能不请总统一追念其就任宣誓所云:‘谨以至诚遵守宪法,尽大总统之职务’之辞矣!

总统苟守此宣誓,乃可告无罪于国民。

若谓袁氏称帝,无人反对,即可举民国二年十月十日对两院议员、内阁人员、外交人员,所宣之誓,弃而不守,必至流血反对君主无疑也。

吾故谓袁氏惟一自重之法,即在遵守与民约束之词。

当斯时,果将帝制运动完全停止进行,或展缓至较适之机会,亦未为晚。

乃袁世凯竟任其进行,虽以总统之身,本负禁阻之责任,亦复充耳不闻,更使其专顾私利之贪鄙下吏,操运动之中枢,与选举之重柄,及经友邦公私劝告,语以事势太危,又举各省之虚构表文及假伪选举之最后民意,以为辩护。

虽日、英各国之劝告,未免失之过迟,然谓现在西南部之变,实根劝告而生,无理取闹,抑何可笑?夫使中国人民果真一致主张君主,如捏造者所言,则纵有外国劝告,或少数革党,亦何能为力?质言之,则现在气势方张之滇、黔事变,乃根于南方不信任及厌恶袁世凯所生,亦由于人民为伪造民意所欺骗。

盖彼固不愿以世凯为帝,始终未尝请袁世凯为帝。

从今而后,谓袁世凯因一致民意而称帝之谎说,可一概消灭矣。

今行贿劝诱,与夫调和等种种方法,既用之滇中共和党而失败,北京政府于是诉诸武力,以为解决国体之法。

以愚所见,即使袁世凯因此而终获胜利,国内国外,亦将发生极悲之感觉。

查推倒清室,建设民国而后,各订约友邦,亦几及两年,然后正式承认;袁氏果必主张变革,其承认之期,当较前为更长,可预言矣。

总而言之,无论胜败如何,袁世凯之威望必落。

今日者,正吾人渴望中国元首得保其威望之日也,而事竟如此,吾人对于袁氏,不识取劝进之时机以自保威望,能勿致其惋惜耶!

夫使袁氏当是之际,不受帝位而坚辞,吾知袁对内对外之威望,定较今日而益高也。

而竟不然,以致沦陷于力争帝位之地位,虽常人对于袁氏,未尝不望其保有威权,以成中国现在之最大政治家,但因奉袁为帝,以致再发内乱,能勿觉其为值太大,而于国家无所裨益耶?”

自云南独立之讯至,袁即褫免唐、任、蔡官职爵位,一面谋以武力压服。

二十九日申令云:“据参政院代行立法院奏称:近者云南将军唐继尧、巡按使任可澄等,拥兵谋乱,通电各省,举动离奇,词旨唐、任等意存反侧,或被乱人迫胁,故有此前后矛盾之词。

自知一己主张,与全国民意相反,故必将国民代表所决,一概加以诋诬,不与承认,以避违反国民公意之罪。

不知君主立宪,既经国民公决,铁案如山,无可稍易,举国上下,皆无反对之余地!

若以一二人私意,遂可任意违反,推翻不认,此后国家,将凭何者以为是非取舍之标准?无可为准,任听人人各逞其私,更复何能成国?癸丑孙、黄之乱,亦于议会依法举定之元首而肆其反抗,但逞个人私图,蔑视人民公意,行动于法律之外,终为国民所弃。

以昔例今,事同一律。

法制拘束,本不便于犯上作乱之徒,然国家舍兹,何以立国?今唐、任等行动,直为违背全国民意,并即违背云南民意,自全国视之,直为国民公敌,此其大罪二也!

三曰诬蔑元首。

按唐、任等通电指斥元首之词,有食言背誓,何以御民,应请明誓拥护共和等语。

共和元首之即位,例有守法之誓词,载在《约法》,所誓者何,誓遵民意所定者也,以共和国之元首,一切应以民意为从违,此义推之古今中外,无不可通。

设民意欲共和,而元首仍欲帝制,是谓叛民。

反之而民意欲帝制,元首仍欲共和,亦为叛民。

设使国民代表大会未经决定君宪之先,而元首即行帝制,又或国民代表大会决定仍采共和,而元首偏欲独行帝制,则全国国民,皆可以违誓相责,何待唐、任诸人?乃今日之事不然,当国人讨论国体之初,不过论共和之利害,并未拟议推戴之人,此学者之常情,即元首亦不能目为谋叛,而施其禁令。

皇帝当日且曾为变更国体不合事宜之宣言,然此不过个人意见之表明,亦无由妄行其权以左右民意也。

迨至代表决定,举国推戴,又以信誓在前,辞让勿允,明令煌煌,可以按颂。

以理论之,共和元首之机关,既为国民所不采,而一切法令,又经国民总代表声明,须与国体不抵触者乃为有效。

是则《约法》所载大总统以及即位誓词,皆在无效之列,不过用固有之名义,以维持秩序而已。

此时元首求所见信于国民者,应即宣誓不再维持共和,方为恪遵民意。

设以机关仪式之誓词,再用之于今日,国民其谓之何?此本至浅之理,至常之事,特因唐、任等蔑视民意,故将与今日民意相反之誓词,引以力重,又不敢谓民意可违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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