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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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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总统内审吾国之现情,外察世界之趋势,窃以为民国草创,根本大法,虽不能不取法于共和先进诸国,而事事削足适履,究其实,或将以利吾国者始,而害吾国者终,福吾民者求,而祸吾民者应。

治乱兴亡,各国宪史,具有前车;民国初基,敢忘殷鉴?故为目前建设国家计,根本法上之关系,宜有两种时期,盖增修《约法》为一时期,制定宪法又为一时期。

质言之:则施行《约法》为一时期,而施行宪法,当别为一时期也。

增修《约法》与施行《约法》,既应别为一时期,则第一要义之所在,当知施行《约法》,为国家开创时代之所有事,即与施行宪法为国家守成时代之所有事者,截然不同。

夫以吾国领土之广,人民之众,国家之财政,人民之生计,复日趋于困穷;加以纪纲废坠,法制凌杂,行政之秩序,既纷若乱丝,地方之情形,尤危若累卵。

积以上种种险象,几于不可终日。

而溯厥由来,仍无非《约法》上行政权薄弱之所致。

惟事关改造国家根本大法,未便以本大总统一得之愚,拘束众议。

约法会议议员诸君,或深通治术,或学有专长,代表人民,依法膺选,以视南京参议院议员之由少数各省长官仓卒指任者,其慎重苟简,相去倍蓰,必能外瞻内瞩,因民国开创时代之所宜,折衷至当。

勒为成规,俾政府与国民共相遵守。

相应依照《临时约法》之规定,将增修大纲汇案提出,咨请约法会议开会讨论。

如荷赞同此项增修约法案,即由约法会议起草议决,事关紧急,尚希速议见复等因。

此本大总统汇提增修约法大纲之情形也。

四月三十日,接准约法会议咨复文开:准大总统咨交增修《约法》大纲案,历叙《临时约法》亟须增修之理由,复列举增修之纲要,并声明如荷赞同,即由约法会议起草议决等因。

本会议当将大总统提出增修《约法》大纲案,列入议事日程,开会讨论,决定先付审查,由议长依照议事规则,指任议员马良、那彦图、严复、王揖唐、王劭廉、邓熔、王丕熙、傅增湘、许世英、李湛阳、陈瀛州、关冕钧、庄蕴宽、赵惟熙、曾彝进等十五人为审查员。

审查会迭次讨论结果,对于增修《约法》大纲,一致赞成,具书报告。

本会议即经开会讨论,审查报告成立后,复由议长依照议事规则,指任议员施愚、顾鳌、黎渊、程树德、邓熔、王世激、夏寿田等七人为起草员。

旋准咨开,拟将优待等条件增入约法,确定效力等因,亦经开会讨论,并由议长依照议事规则,指任议员宝熙、那彦图、阿旺根、敦江曲达、结噶拉增、夏寿田、刘心源、贾耕、严天骏、王世澄、王祖同、王树枬、梁士诒、秋桐豫、邵章等十五人为审查员,审查报告到会,决定并案起草。

草案提出后,本会议当将《中华民国约法》增修案提交大会讨论,大体决定仍付审查。

续由议长依照议事规则,指任议员严复、王揖唐、梁士诒、曾彝进、许世英、陈瀛州、龙建章、朱文劭、张国溶、王印川、李榘、舒礼鉴、汪涵、王学曾、张其铿等十五人为审查员,迭次详悉审查,分别修正,具书报告。

接开读会,计议定《中华民国约法》都十章,共六十八条。

于中华民国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依照议事规则之规定,开三读会,即于是日全体议决。

查《约法会议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载约法会议议决事件,咨由大总统公布等语,兹合将本会议议决之《中华民国约法》全文,咨请大总统公布,并撮举此次本会议全体议员对于增修《约法》之意见,掬诚为我大总统反复言之。

夫国法者,社会心理之所胚胎,而社会共同之心理,又纯由一国之历史地理风俗习惯所铸造而成,制定国法而与一国之历史地理风俗习惯过相违反,则华雨箕风之未协,势将南辕北辙而无功。

由是之故,所以世界国家,无论国体有何异同,而其根本法绝未有能与他国勉强一致者。

君主国家无论矣,即同为共和国,而法之宪法不与葡同,美之宪法不与墨同。

何者?其沿革异也。

以同处一洲之国,削足适履,尚且不能,而况于远隔万里,其历史地理风俗习惯迥不相侔者乎?我中华民国自《临时约法》施行以来,障碍环生,未遑枚举,虽对人关系之说,无实据之可凭,而违反国民共同之心理,则实无可为讳。

今于情见势绌之余,为亡羊补牢之举,痛定思痛,岂容再误?故本会议此次增修约法主旨所在,不外力谋国权之统一,以期巩固国家之基础。

但求于统治组织无所变更,而于统治作用,则必求适合于国情国势,不敢附和苟同。

盖《中华民国约法》之增修,实应表示国家制度之特性,非可剿袭成文,数典而忘其祖也!

查中国有历史数千年,治乱兴亡之迹,代各不同;然无论何种时期,其国家之能治与不能治,率视政权之能一与不能一以为衡。

是以《春秋》著大一统之文,孟子垂定于一之训,微言大义,深入人心,此与最近世纪宪法学家所揭之统治权惟一不可分之原则,实为先后同符。

历稽史乘,断未有政权能一,而其国不治,亦未有政权不一,而其国不乱且亡者!

方今共和成立,国体变更,而细察政权之转移,实出于因而不出于创,故虽易帝国为民国,然一般人民心理,仍责望于政府者独重,而责望于议会者尚轻。

使为国之元首而无权,即有权而不能完全无缺,则政权无由集中,群情因之涣散,恐为大乱所由生。

此以历史证之,而知应含有特性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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