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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来咨既称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则议院所有之质问权,当然因不能开会之结果,而不能提出。
若谓《议院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仅以得二十人以上之连署为限,此外均属自由,则必本条无提出由院转咨之明文而后可。
本条既明明规定提出质问书,应由各院转咨矣,则《议院法》所称之各院,应即为《国会组织法》第二条所称各议员组织之院,暨第三条所称各议员组织之院。
该两条所称之院,欲行使《约法》第十九条、《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质问权,其质问书应于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提出。
盖咨称质问书,系规定提出于各院,非规定提出于各议长也。
若不于此时提出,则不能以不足行使议院职权之各院,率行转咨,此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相互间之精神所寄,未便以不能开会之少数议员,而可意为出入于其间也。
查两院议长,业于十一月十三日,以两院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议,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发议事日程等语。
通告有案,此次质问书之提出,在议院议长通告停发议事日程之后,既已停发议事日程,何能提出质问书?且查当日提出质问书之情形,系发生于两院现有议员之谈话会,以法律规定所无之谈话会,而提出属于法律上议院职权之质问书,实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规定所未特许。
政府为尊重国会起见,对于不足法定人数之议员,非法所提出之质问书,应不负法律上答复之义务。
惟查各该质问书,于追缴隶籍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及令内务总长分别查取本届合法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各节,不无所疑,不能不略为说明,以免误会。
查十一月四日大总统命令,曾声明此举系为挽救国家之危亡,减轻国民之痛苦起见,并将详细情形布告国民。
盖以议员多数而为构成内乱之举,系属变出非常,不特《议院法》未规定处理明文,即各国亦无此先例,大总统于危急存亡之秋,为拯溺救焚之计,是非心迹,昭然天壤,事关国家治乱,何能执常例以相绳。
所以令下之日,据东南各省都督、民政长来电,均谓市民欢呼,额手相庆。
议员张其密等所称举国惶骇,人心骚动,系属危言耸听,殊乖情实。
且现已由内务总长核定调查候补当选人画一办法,令行各省依法办理。
议员郑毓怡等所称对于民国是否有国会之必要,尤属因误滋疑。
总之,前奉大总统命令,业已郑重声明,务使我庄严神圣之国会,不再为助长内乱者所挟持,以期巩固真正之共和,宣达真正之民意等因。
各议员果能深体此意,怀疑之点,当然释然。
除函答参议院议长外,相应函请贵议长转达贵院现有各议员查照可也。
第十一章洪宪帝制之时期
第一节帝制之先声
初袁世凯与国会不睦,于民国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派李经羲、张国淦等组织中央政治会议。
此执行国会之御用机关成立,袁氏乃随心所欲。
而仰承袁意之各省军民长官,复电陈所谓“救国大计”
,请袁氏解散残余之议员。
三年一月十日,由政治会议议复,认各省长官所请理由正当。
于是袁世凯即以命令宣布停止两院现有议员,国会遂完全解散。
二月三日,又停办各地方自治会,其令曰:
地方自治,所以辅佐官治,振兴公益。
东西各国,市政愈昌明者,则其地方亦愈蕃滋。
吾国古来,乡遂州党之制,啬夫乡老之称,聿启良规,允臻上理。
要皆辨等位以进行,决非离官制而独立,为社会谋康宁,决非私人攘权利。
乃近来迭据甘肃、山东、山西、湖北、河南、直隶、安徽等省民政长电呈,佥以各属自治会,良莠不齐,平时把持财政,抵抗税捐,干预词讼,妨碍行政,请取消改组等语,业经先后照准在案。
兹又续据热河都统姜桂题电称:承德县头沟乡议事会私设法庭,非刑考讯。
湖南都督汤芗铭电称:湘省各级自治机关密布,党徒暗中勾结,当乱党叛变,各会职员跳荡涛张,或托伪命,自任中坚;且平时弁髦法令,鱼肉乡民,无所不至,请即行解散,以清乱源。
山东民政长田文烈等电称:栖霞县乡民因上下两级自治会平日私受诉讼,滥用刑罚,集怨酿变,聚众围城,业已派队弹压。
吉林民政长齐耀琳呈称:长春县议事会,议长议决不按法定人数,违反省行政长官命令,把持税务,非法苛捐,冒支兼薪,并对于外交重事,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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