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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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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声,顾迟迟未敢附和此议者,诚以民国肇造,大局未宁,设竟猝以增修《约法》为请,在热心改良政治者,固能谅提案之苦衷,而蓄意倾覆国家者,或将以提案为借口。

是百方隐忍,无论任用国务员之如何困难,任用外交公使之如何困难,制定官制官规之如何困难,缔结条约之如何困难,以及发布保持公安防御灾患各命令,暨有紧急之需用,而欲为临时财政处分之如何困难,本大总统俱不惜以一身当困难事实之冲,所有竭蹶情形,谅为国民所共见。

夫以吾国幅员之广漠,人户之众多,交通之隔绝,革命而还,元气凋丧,欲持急起直追之策,以谋闾阎一日之安,纵遇事假以便宜,犹恐有所未逮,何况《临时约法》限制过苛,因而前参议员干涉太甚,即无内扰外患之交迫,必且穷年累月莫为功,此稍知吾国内情者,亦能悉其病根之所以发生,而亟思有以挽救之者也。

本年四月,国会成立,方冀宪法之制定,不久可以告成,《约法》之施行,为期当属无几,本大总统年来棘地荆天之痛苦,或可于临时政府之将终,随我国民洪水猛兽之奇灾以俱澹。

乃国会常会期满,宪法猝难议行,而先举总统,后定宪法之议一倡,不旬日间,遂有国民选举会之出现。

本大总统衰朽无能,又承国民推重,谬膺中华民国第一次正式大总统之寄,继续而为公仆,揆诸救国救民之素志,固亦不敢告劳。

惟查宪法会议议定之大总统之职权,在宪法未制定以前,暂依《临时约法》关于临时大总统之规定等语,推立法者特设此项附则之意,不过以为大总统之职权,在国法上,须有一定,目前宪法尚未产出,暂依《约法》规定,本大总统亦认为必要,而不敢非难。

然而《临时约法》之良否,究为政治良否之所关,本大总统证以二十阅月之经验,凡从《约法》上所生障碍,均有种种事实可凭。

窃谓正式政府之所以别于临时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总统,遂可为中华民国国际上之美观而已也,必其政治刷新,确有以厌足吾民之望,而后可以收拾乱极思治之人心。

顾政治之能刷新与否,必自增修《约法》始;盖《约法》上行政首长之职任不完,则事实上总揽政务之统一无望;故本大总统之愚,以为《临时约法》

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有种种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大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

苟此种种之困难,其痛苦若仅及于本大总统之一人一身,又何难以补苴弥缝之术,相与周旋,无如我国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挟其身命财产之重,以求保障于藐躬。

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

本大总统无状,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维持《约法》之虚名,致我国民之哀哀无告者,且身受施行《约法》之实祸。

查《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所定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兹特于受任伊始,将《约法》内应行增加修正之处,汇提一增修案,并逐条附具理由,俾资讨论。

除《约法》公布在前,按照后颁法律须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条内之临时字样,应请删除,参议院字样,应请改为国会字样,暨其余事实,业已变更,应行删除各条各项,由国会并案议决外,相应将提出增修《约法》案,另缮清单,咨行贵院查照,事关紧急,并希从速议决见复可也。

此案提出后,国会置之不议。

二十二日,乃派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等八人干涉宪法会议,其咨文云:

为咨行事。

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议会起草及议定,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

本大总统深维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

对于关系国家根本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

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

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息。

大总统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国家元首,于关系国家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已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周旋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

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非忠于民国之素志。

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达本大总统之意见。

嗣后贵会开议时,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

此所派八委员者,旋诣宪法起草委员会,要求出席。

宪法会议以该会议性质与两院不同,大总统对于该会议,既无提案权,自无特派员出席说明之理由。

起草委员会亦以政府委员出席宪法起草会议,无法律根据,且宪法起草规则所规定,除两院议员外,其他机关人员,不但不能出席,即旁听亦有所不能。

遂以此理由,拒绝政府委员。

于是袁于二十五日通电各省军民长官,反对宪法草案,谓“民党议员,干犯行政,欲图国会专制”

其全文云:

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善,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托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俱在,无可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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