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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加卷36页,这是通过向法院申请要到的济世医院2017年5月11日凌晨的一段监控。
这几张截图都是由济世医院监控拍下的、何巍朋拿着手机经过的画面。
请注意看,他手中的手机并不是他使用的银色手机,而是玫瑰金色,该手机还挂着粉色桃子形状的屁桃耳机塞,这点也能够从图片中清楚地看出来。”
“对比附加卷第87页刘敏医生手机的照片,可以认为是同一个手机,而该画面的时间是2017年5月11日1点48分28秒,与刘敏医生手机拨出刘恬臻家中固话的时间几乎一致。
因此可以证明,1点50分01秒那通电话,是何巍朋打的。”
驴脸还没意识到熊小时在这儿较真的用意,但他始终觉得不对劲,还是反对地提出:“被告人供述中也提到’他在电话里说他刚刚开车撞了人’,但证人当时正在医院,不可能刚刚撞人,因此被告人的供述缺乏真实性,仅凭这一电话记录根本证明不了什么。”
熊小时没有停:“第四组证据,卷宗第284页,何巍朋离开医院的时间是2点04分。
也就是他借用刘敏医生手机给家里老式固话打完电话的几分钟后,他就骑上摩托车离开了医院。
而他回来的时间,是3点47分,足足离开了100多分钟。
附加卷102页,这是我们用和何巍朋摩托车同款的摩托,模拟了在同样时间、同样地点行驶至蔷薇大学后山的数据统计表,由表可知,时间基本维持在30到40分钟。
这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所说的在2点44分下车后见到何巍朋,事实上是可以实现的。
即使何巍朋2点04分在医院,也有可能在2点44分到达蔷薇大学后山,劝被告人替罪自首。”
“等一下。”
审判长出了声,“你说的只是猜测?”
熊小时:“是的,我只是提出一种假设,证明被告的供述是可以成立的。”
驴脸抓紧:“就像辩护方律师承认的,她只是提出了一种可能,只是一个猜测,她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她的猜测……”
审判长:“可以了。
辩护方律师已经承认,检察官也不用多次重复。”
他看向熊小时:“辩护方律师接着说。
还有其他证据吗?”
“有。”
熊小时拿出了最后一个证据。
“第六组证据,附加卷98页,是何巍朋与其他女性亲密合影的照片,照片的拍摄时间是2017年4月27日。
该证据能证明何巍朋和刘恬臻的男女朋友关系出现了问题,而且出现问题的时间早于5月11日。
因此何巍朋是有可能设计让刘恬臻顶罪的。”
因为看过了这张照片,驴脸没有什么反应,刘恬臻却站了起来:“什么照片?什么亲密照片?!”
她眼泪不停地往下流着,看着熊小时,整个人都傻了。
“你说他、他在外面,早就有其他的人了?”
不是她说话的时候,刘恬臻的行为自然被喝止了。
她却也不再说话,只是自己安静地坐在那里,安静地哭。
熊小时低下头,不去看她。
接着,何巍朋作为证人,出现在了法庭上。
驴脸不痛不痒地向他核实了一遍检方提出的“事实”
后,询问权就落到的熊小时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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