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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为两只黑色塑胶袋相向对套,中间用透明胶带捆扎。
袋内有女性躯干一具,无衣物。
塑胶袋上无印刷字样。
在塑胶袋及透明胶带上没有提取到指纹。
1990年11月10日16时40分现场勘验:在城东垃圾焚烧厂第四焚化炉东侧发现两只黑色塑胶袋,提手交叉呈十字形系紧,两只塑胶袋袋口用透明胶带捆扎在一起。
袋内有头颅及人体左大腿。
装有头颅的黑色塑胶袋有破损。
袋内有泥土少许。
塑胶袋上无印刷字样。
在塑胶袋及透明胶带上没有提取到指纹。
1990年11月10日20时50分现场勘验:在市骨科医院南侧围墙下,距团结路街口200米左右,发现一只黑色塑胶袋,提手交叉呈十字形系紧,并用透明胶带封扎。
袋内有人体右大腿及左小腿、左脚。
塑胶袋上无印刷字样。
在塑胶袋及透明胶带上没有提取到指纹。
尸体检验情况
1号尸块为人体下肢右小腿及右脚,右小腿长40cm,周长38cm,自胫骨平台处离断,断端见四处皮瓣,带有髌骨,骨表面见两条切砍痕,表皮脱落。
2号尸块为左右双上肢,分为四块,右前臂长40cm,从肘窝处离断,尺骨鹰嘴处见有两处皮瓣,创缘较整齐,桡骨上有两条切砍痕,指甲长2mm,手掌背有擦蹭痕,手掌大小为15.6cm×9.1cm。
右上臂长31cm,上至肱骨头处离断,断端见有四处皮瓣,骨表面未见切迹,右上臂内侧有一5cm×3cm皮下出血……3号尸块为一躯干,长78cm,上端自第四、五颈椎离断,关节面见有切迹,下端自左右腹股沟处离断,左右肩自肩关节处离断,以上断端创缘不整齐,创壁有多处皮瓣。
胸骨肋骨未见骨折。
阴道挫裂伤,经阴道拭子,未验出精斑……
4号尸块为一头颅,黑色长卷发,发长47cm,头颅自第四五颈椎间离断,头高22cm,口腔黏膜有损伤。
右颈部发现一处孤立的皮下出血,应系扼颈所致……5号尸块为人体左大腿,长30cm,周长50cm,上端自股骨头处离断,下端自股骨下关节面处离断,上下创面见多个皮瓣,断端皮肤边缘较齐。
6号尸块为人体右大腿,长32cm,周长52cm,上端自股骨头处离断,下端自股骨下关节面处离断,上下创面见多个皮瓣,断端皮肤边缘粗糙。
7号尸块为左小腿及左脚,左小腿长41cm,周长39cm,自胫骨平台处离断,断端见六处皮瓣,带有髌骨,骨表面见三条切砍痕。
将上述诸尸块拼接可构成一具女性尸体,可确定为同一人。
死亡原因
根据检验,死者系因扼颈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死亡时间
死者尸块较为新鲜,结合死者胃容物消化情况,分析死亡时间在案发前17小时左右。
个体识别
根据死者皮肤光泽度、皮肤弹性及耻骨联合推断死者在30岁左右。
死者双手指甲修剪整齐,手掌及手指光滑,不支持重体力劳动者。
致伤物
根据法医检验,各尸块断端处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部分裂创可见拖刀痕,未见生活反应,符合用锐器切割及死后分尸。
作案人数
各尸块损伤呈现出同一类型、分散分布特点,其锐器损伤可由一种锐器形成,个别分尸部分手法并不熟练,能够解释一人完成从杀害到碎尸的过程,但应属初次作案。
从抛尸现场分析,犯罪嫌疑人应在有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分段抛尸,每部分尸块具有一定重量,可由一人完成,但不排除两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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