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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打算让李存志暗中来到京城的。
到那时,他可以妥善安顿好了李存志,将人保护起来,听其详说一番南地现况和当地官府的弊病与弱处,再以此为引,助他将控告之事慢慢铺来,一切便能有条不紊,官司的赢面也更大。
可谁知李存志久久不至,到今日忽而出现,却一入京城就直奔皇城击鼓鸣冤,猛然挑起如此轩然大波——
此举虽可将南地惨况拉到御前,让百官注目,可那登闻鼓一打下,所有的冤抑都见了光,冤抑后府道官员的腐朽与黑暗也就见了光。
这不仅叫禁宫中的皇帝能看见冤案了,锻造此冤的宁武侯、乃至宁武侯背后的蔡家也会因此而惊动。
为了保住他们在朝中的位置,他们势必会倾尽全力来插手此案的审理,要让这冤案永远不得昭雪。
而朝中官员对待上控之案又是何感呢?
哪怕只是中层官员如宋毅者,在与裴钧一同见到飞马赶去闻鼓堂的李存志时,对李存志击鼓鸣冤的第一反应也是:“不好。”
只因这鸣冤之事,于官而言,是一种脱离掌管的“变”
。
而官中之人对万事都望一帆风顺、按部就班,是最最不喜生变的,故而对这百姓控诉官衙之举,自然就更觉烦鄙了。
遑论朝中重臣如张岭者,早早秉承儒家“无讼”
之说,默认各级官员既是经由政务考核上任的读书人,就绝少会有不清是非、妄断乱判之辈。
而地方上也果真会有刁民撺讼、闹讼、不服判处才不断上控,如此,张家主导修订的律法致用后,官员通常就只将一切下民的再三控告看作是不服律例管束的无理取闹,批之以“刁民健讼”
之言,从此,控诉分级之制也就应运而生了。
诚然,张家此制并无过错,甚至还在朝廷捉襟见肘的财政与广袤疆土的治理间提供了一种平衡——既避免官中的人力浪费,又维护了中央与地方的层级关系,换言之:这既不至于让下民丢了头猪就告到京城来劳师动众,也不至于让地方官永远畏惧京中核覆就不敢放手办案。
可是,这些律令在实际行使中,却有个致命的问题——
张家是世家大族,家财雄厚,满腹经纶。
他们虽然可以考虑到如何替朝廷合理分配官资民用,却无法真切感同下民的苦楚。
张岭本人虽律学精湛、门生遍布,可他自己却从未出京任职,如此,就无法明白各层官员的斗智与回环相护是何等荒谬境况,修出的律法,自然也不近人情。
“越诉者笞五十”
之律一出,京中的大鼓再无人敢击打。
可无人上控,宫里却以为天下太平、世人得道,以为健讼之刁民不再、府道之官吏善政,殊不知,天下已乱成了一锅粥,朝廷的这柄大勺却空置一旁,甚至连如何伸进锅中搅一搅都不知。
如此境况下,李存志击鼓鸣冤,真真是下下之选。
裴钧原本想,李存志如果不这样正面撞在法司、内阁的利爪下,实则他的冤案,虽然是“案”
,却并不一定非要以刑讼之“案”
入京审理。
毕竟存活在这乖谬妄诞的官场中,想要赢,就绝不能单拿死脑筋去做事。
而官中相斗,最绝的手段也不是去改变或遏制规则,而是充分地利用规则。
朝廷的案讼是分类的。
诸如户婚纠葛、田土词讼、笞杖轻罪之案,是由州县自理的,顶多让户部、工部的相关衙门复核纰漏;徒罪以上定人牢狱的案件,上控后就须启用审转之制,向上逐级覆查。
而审转之中,无关人命的普通徒罪案件,最终是由督抚批结的,可涉及人命的案件及流罪以上的案件——如李存志儿子李偲杀人之案,再或是其他恶性案件——如危及皇权、蔑视政令等大逆不道的,就必须入京,交由刑部或大理寺判处。
在这一既定的规则中,李存志本可在裴钧的暗助下,以“工造不齐”
或“拨银未至”
之由,先将南地的巨大亏空捅到工部或户部,这样就能通过田户类案的线路,避免以己告官,而让户部和工部来主动查取南地的境状。
这不仅不用李存志来受那越诉的五十大板,还避免了李存志上控后被动受审的惨况,而且更可以让案件控制在裴钧掌有势力的六部中,查下去也能稳而又稳、胜券在握,李存志的性命也更安全。
可现在,李存志把大鼓一敲,无异于将底牌全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下。
这恍如一头撞在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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