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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章中所有辩论内容参考17世纪西欧各类哲学思想。
[1][2]引自陈西军.《论神圣的权利》:笛福的君权神授与自然法政治思想----兼论与洛克《政府论》的异同[j].外国文学评论,2016,
[3][4]参考自陈沛志.西欧中世纪大学与近代科学的产生[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28.
1、关于君权神授:
在君权神授理论的四个方面中,笛福明确表示反对的只是消极服从和不抵抗理论,笛福对这两个方面的驳斥是从自然法角度展开的。
自然法理论在西方尤其是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简单而言,由于托马斯·阿奎那的努力,自然法思想于13世纪起开始慢慢在基督教思想体系内部被接受。
自然法的兴起使政治逐渐脱离教会成为可能。
在这个过程中,对自然法的定义和理解因宗教派别、政治立场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而异。
阿奎那将自然法定义为:‘一套行为的规则和标准…这套人类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就是理性,是人类行为的第一原则。
’上帝则是自然法的立法者,将‘行为的规则印刻在他们[人]的脑中’,通过人的天性来执行神圣立法者的意志,而自然法的首要戒律就是:‘追求善、摒弃思。
’善对于人类而言就是幸福,由此推导出三个次生戒律:一、人的自保;二、抚养和教育后代;三、认识上帝和活在人间,即群居。
人类法必须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才具有有效性。
同注[1][2]
2、关于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辩论
中世纪大学具有相当程度的学术自由。
师生们可以在中间地带积极探索宇宙的奥秘,思索有关世界本质的问题,而不受到政治和宗教的干涉。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王权和教权自愿放弃对大学的控制权,听之任之。
事实上,中世纪大学一直没有停止过争取自由和权力的斗争。
在这个自治的大学中,学术的辩论有很大的自由度,学者们之间的论战属于日常的教学活动。
在中世纪的大学里,争论是常有的事,即使在学术辩论中有一些非常激进的言论,罗马教会也不会轻易地将其判为异端。
正是这种辩论的自由使大学成为发表学术见解的最佳场所和有利环境。
在中世纪大学里,师生们从基督教信仰出发,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运用理性追求上帝真理的研究工作中,在如何看待理性、如何看待上帝真理和自然规律等方面,涌现出了不同的观点。
巴黎大学的拉丁阿维洛伊主义者西格尔及其同事们提出了双重真理论,他们认为世界上存在两种真理,一种来自神启,一种是纯粹哲学和自然理性的真理。
当这两种真理发生矛盾时,他们并不认为理性真理是错误的,而仅仅是承认这两者之间的确是有矛盾的。
大阿尔伯特则认为,启示有两种方式,一种通过自然的光,即通过理性传达给哲学家,一种通过上帝的初始光,这种光高于自然之光,神学在这种光中被揭示出来。
哲学和神学的认识途径不同,哲学依靠自然之光,按照事物自身认识事物,而神学则依靠自然之光根据信仰认识事物。
但是两种光都来自上帝之光,哲学与神学殊途同归。
同[3][4]
3、关于家国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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