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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雍熙四年(987),宋太宗“谴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每纲赍空名诏书,于所至处赐之”
。
十世纪的宋朝皇帝跟十八世纪的英王一样,派遣特使分赴海外,招徕贸易。
南宋时,宋高宗也说:“市舶(海上贸易)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
跟诸邦展开海上贸易,乃宋王朝的“旧法”
。
绍兴年间,有一位叫蒲亚里的阿拉伯商人娶了中国仕女为妻,在广州定居下来,高宗皇帝叫地方政府“劝诱亚里归国”
。
是宋朝不欢迎阿拉伯商人吗?不是的。
而是因为,蒲亚里在中国定居后便不再从事外贸了,宋政府希望他回国去招揽蕃商,“往来于运香货”
。
不过当时的西欧正在“蛮族”
的统治下,退回到以物易物的自然经济状态,要不然,中英贸易难说不会提前八百年展开。
这便是宋王朝对于海外贸易的态度。
整个大宋国的海岸线,北至胶州湾,中经杭州湾和福州、漳州、泉州金三角,南至广州湾,再到琼州海峡,都对外开放,与西洋南洋诸国发展商贸。
宋政府在沿海大港口设“市舶司”
(相当于海关),在小一些的港口设二级机构“市舶务”
,负责管理外贸市场秩序和抽税。
市舶司每年从海上贸易中抽税近二百万贯(明代在“隆庆开关”
后,海关抽解每年不过区区几万两银),进出口贸易总额在北宋末超过2300万贯,在南宋绍兴晚年接近3800万贯。
宋政府对海外贸易采取了实用主义的做法,严格限制朝贡贸易。
如,宋高宗下令商船不得“擅载外国入贡者”
,否则将处以“徒二年,财物没官”
的惩罚;宋孝宗也有回绝朝贡的诏令:“比年以来,累有外国入贡,太上皇帝冲谦弗受,况朕凉菲,又何以堪?自今诸国有欲朝贡者,令所在州军以理谕遣,毋得以闻。”
显然,如果海外诸国得以朝贡的名义来华贸易,势必会冲击民间互市的贸易总量,进而影响到朝廷的抽税。
这是宋王朝不希望看到的。
也因此,宋政府在限制朝贡贸易的同时,也积极鼓励民间的海外贸易,海商只要在政府机关登记,领取“公凭”
,便可以贩运商货出海。
政府也鼓励海商招徕蕃商来华贸易,“蕃商有愿随船来宋国者,听从便”
。
对在海外招商作出巨大贡献的海商,宋政府还赐予官职。
在海外商贸的带动下,沿海一带出现了走私风气——显然,走私可以逃避宋政府的课税。
有大臣建议政府出台措施、严厉取缔走私,但朝廷考虑再三,还是默许了走私活动的存在。
因为走私不过是沿海小商贩的谋生之路,不如争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严加打击的话,可能会损害整个海外贸易的环境、挫伤商人的积极性:“取私路贩海者不过小商,以鱼干为货。
其大商自苏、杭取海路,顺风至淮、楚间,物货既丰,收税复数倍。
若设法禁小商,则大商亦不行矣。”
而对危害海上贸易与商人安全的海盗,宋政府则严加打击,为此,政府在广州、泉州等港口设立“望舶巡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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