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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用刑不仅需要通过陆辞同意,而且刑具、用刑部位、等级都有具体规定,不能随便施行,更不能致其死亡。
但就这样,也够让这昔日威风的拦路虎,狠狠喝上一壶了。
王状虽不是硬骨头,但也知道此时万万不能招认,便咬牙撑了下来。
陆辞听了林楼汇报后,淡然提醒道:“现是罪证确凿、人证物证俱在,可以根据罪证定罪,不必非让他招供的。”
相比起不敢确定这点的林楼,陆辞倒是一早就清清楚楚。
但在林楼来问他是否能用刑时,他故意未先说出口,而是在用过刑后,才出此言。
就让好不容易熬过刑罚的王状,一番努力付诸东流。
最后听得‘脊杖二十,配役通州海岛,面刺七分’’的判决时,一直天不怕地不怕的王状,也赶到了寒毛直竖的恐惧。
他自是不服。
犯人一旦不服判决,按照宋律,是可提起上诉的。
自数十年前,‘不得越诉’的条律出来后,人犯大多都只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求翻异了。
王状自也不例外。
然而真正到了宣判那日,当他强打起精神,欲向那位新任的陆知州称冤时,却看到了比最可怖的噩梦,还来得令人绝望的一幕。
——眉目俊美,面如冠玉的陆知州,竟是如此的眼熟……
作者有话要说: 注释(今天的全出自《两宋文化史》):
1.犯人如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一是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叫做“翻异”
,向原审判机关申诉;二是宣判后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
宋初,上诉可以直赴京师击登闻鼓或邀车驾向皇帝申诉,后来因直诉的人太多,至道元年(995)乃规定“不得越诉”
,而必须先经所在州县、监司;不受,才能向登闻鼓院、检院申诉;鼓院、检院不受,才能向御史台乃至皇帝申诉。
京师地区则先向纠察司申诉;不受,再向鼓院、检院等申诉。
上诉有时间限制,北宋规定为半年
2.用刑:
审讯过程中,如果犯人不肯招供,法官可以用刑逼供。
从县法司到大理寺,均可用刑,但用刑必须是长官同意,而且刑具、用刑部位、等级都有规定,不能随便施行,如果违反规定而刑讯致人犯死亡的,要受不同程度的处罚。
刑讯数满,犯人仍不招供、不能审得实情,则必须释放该犯人。
当然,如果罪证确凿、人证物证俱在,犯人不肯招供而按规定又不能用刑(如享有特权的品官、老幼病残、孕妇等),则可以根据罪证定罪。
3.碎款和录状:
犯人的供状称“碎款”
,大多零乱无章,是审判的第一手材料,一般不上呈,另由法官根据“碎款”
仔细整理抄录出一份条理清楚的正式供状,由犯人签押,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
送报上级审核的案状,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犯人签押,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
送报上级审核的案状,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中抄出,称“录本”
,有时只节录案情概要,故又称“节状”
。
为防止官吏从中作弊,审核机关审核时,还可以索取原状对照。
4.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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