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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铜赎并不是真的缴纳铜,而是折算成钱来缴纳。
(《宋代科举社会》p175-177)
士人犯罪,则可以用赎。
这一个规定是开始于大中祥符五年的(也就是本文里的‘今年’)。
曾经参加过礼部考试的贡举人,公罪徒可以收赎,后来扩大到私罪杖也可以。
《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六《当赎门·罚赎》对于哪些士人可以用赎就有明确规定。
不同身份的士人,可以赎的罪也不一样。
2.驵侩:即牙人或牙人机构
身牌类似营业执照。
宋朝制订了一套规范牙人行为的《牙保法》,要求牙人须到官府登记注册并获得政府发给的“身牌”
,方可从事牙人活动,否则便是身份不被承认的“黑牙”
。
“身牌”
写有该牙人的姓名、籍贯、从事行业,以及“约束”
条文。
条文共有三条:一、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二、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障;三、不得高抬价例,赊卖物货,拖延留滞客旅,如是自来体例赊作限钱者,须分明立约,多召壮保,不管引惹词讼。
如有客商上门,牙人有义务将“身牌”
上的“约束”
条文先宣读给客商听。
[注释]毫无疑问,客商跟有“身牌”
的合法牙人合作,风险会更加少一些。
(《宋:现代的拂晓时辰》)
3.范仲淹原为苏州吴县人,有四位兄长。
范仲淹居末。
其中,长兄早卒,失名无考;次兄范仲温,后与范仲淹交往密切;三兄范镃(或以为:当作范仲滋),进士及第,未及出仕,卒;四兄早亡,失名无考。
范仲淹《范府君墓志铭》云:“先公五子,其三早亡。
惟兄与我,为家栋梁。”
4.范家家产:
范仲淹日后有诗《岁寒堂三题》,即为苏州“先人之故庐”
而作,证实范家在苏州留有家产。
5.范墉正室陈氏,谢氏为范墉之妾这点并没有明确的史料进行证明,但有诸多佐证,可详细看李丛昕先生的研究。
以下列举:
关于范仲淹“归宗复姓”
,曾经受到族人阻挠。
楼钥《范文正公年谱》(以下简称《年谱》)载:“至姑苏,欲还范姓,而族人有难之者,公坚请,云:‘止欲归本姓,他无所觊。
’始许焉。”
族人拒绝范仲淹复姓的根本原因是与财产有关,只有等范仲淹明确表示“他无所觊”
之后,才同意其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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