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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相四百石及三百石,丞、尉皆二百石。
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
诸边鄣塞尉、诸陵校尉长,皆二百石。
有常例者不署秩。
司隶校尉一人,比二千石。
从事史十二人。
本注曰: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
功曹从事,主州选署及众事。
别驾从事,校尉行部则奉引,录众事。
簿曹从事,主财谷簿书。
其有军事,则置兵曹从事,主兵事。
其余部郡国从事,每郡国各一人,主督促文书,察举非法,皆州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
假佐二十五人。
本注曰:主簿录阁下事,省文书。
门亭长主州正。
门功曹书佐主选用。
《孝经》师主监试经。
《月令》师主时节祠祀。
律令师主平法律。
簿曹书佐主簿书。
其余都官书佐及每郡国,各有典郡书佐一人,各主一郡文书,以郡吏补,岁满一更。
司隶所部郡七。
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请。
其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人,汉初都长安,皆秩中二千石,谓之三辅。
中兴都雒阳,更以河南郡为尹,以三辅陵庙所在,不改其号,但减其秩。
另外还有各洲刺史,郡守,国相,国博及其属吏。
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
本注曰:秦有监御史,监诸郡,汉兴省之,但遣丞相史分刺诸州,无常官。
孝武帝初置刺史十三人,秩六百石。
成帝更为牧,秩二千石。
建武十八年,复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属司隶校尉。
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
初岁尽诣京都奏事,中兴但因计吏。
皆有从事史、假佐。
本注曰:员职略与司隶同,无都官从事,其功曹从事为治中从事。
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
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
王国之相亦如之。
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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