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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台州椒江码头。
“一,二,三,四。”
众人数了起来。
“咦,怀里还有一个。”
“五个,真能生啊。”
“而且好像都是儿子……”
“不对,四个儿子,一个女儿。”
江边用木柴搭建一个台子。
台子四周插满了白纸做的幡,还摆了一些纸人、纸牛、纸马等物,台子上放着一个正在啼哭的孩子。
曹姓男子本是来此溺毙女婴,可天幕的突然出现,让他一时摸不准,便等了又等,未点燃火。
正是这一刻的犹豫,县令带人赶来了。
“先帝曾言:人命至重,父子至亲,今乃以婚嫁之累,戕思败义,俗之移人,一至于此,此实有司之责。
自后民间婚嫁装奁,务称家之有无,不许奢侈,所产女子,如仍溺死者,许邻里举首,发戍远方。”
“你想被充军发配吗?”
成化年间,浙江训导郑璟,赴任路过台州时曾目睹了过相似的一幕。
本想依法办了,可翻遍大明律……没有对应条文。
翻前朝、前前朝,一直翻到汉唐,也找不出一条可以对应的律令。
唯一勉强能够对应的只有《大明律》有一条:“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
成化二十一年,郑璟上疏称,浙江多地溺毙女婴的习俗,上违天和、下伤民生,建议朝廷立法禁止,并严惩敢于再犯者。
于是才有了这一条溺毙女婴者发配充军的律令。
被差驿锁肩按倒在地的男子,抬头望着县令。
“大老爷,您是读书人,知道盗不过五女门的典故吗?”
“我家里已有两个女儿,但我未曾学旁人溺毙。”
“可这老三也是个女儿……我实在是供不起了。”
“三个女儿的婚嫁,把我家产全给夫家,再把我榨成油卖了,我也给不起!”
曹二怒吼一声:“苍天不公啊!”
随后小声哭啼了起来。
和现代相反,古代女子出嫁为妻,基本不会给自己的娘家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反而可能因为嫁妆等而倒贴钱。
女子到夫家后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自己娘家的支持力度。
为了女儿以及娘家不受夫家的鄙视和偏见,女儿出嫁之后娘家还得规律性的出资贴补来维护她的地位。
县令一时无言,走上前去将女婴抱在怀里,吩咐人将曹二带回县衙,转身对着围观人群喝道:“知情不报,本是同罪!”
“念尔等初犯,若有下次!”
“罪上加罪,重罚!”
县令并未在众人脸上看到惶恐的表情,叹息一声,抱着女婴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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