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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如果没有做出犯罪行为,当然不会承认。”
“然而,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时,所处的环境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环境。
他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那个时候,即使是一个正常人,精神也经常会面临崩溃。
这种教训我们是常有的。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极度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没有作出过的犯罪行为,也是出现过的。”
“也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屡次出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
而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就是,本案中作案的时间、地点和作案经过,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说到这里田诗不自觉挥了挥手。
是的,本案的证据中有一个非常大的漏洞,就是在作案的整个过程,都只是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认定。
郑方说是五月中旬作案,那么作案时间就是五月中旬。
郑方说是在马沙滩上杀的苏玲,那么苏玲的遇害地点就是马沙滩。
总之郑方怎么说,办案机关就怎么认。
除了一点,那就是郑方说自己没杀人,办案机关是一定不会认的。
郑方的供述有多大的效力呢?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往往对于辩护来说,负面作用都是致命的。
辩护人可以与检察官进行辩论,但他们不能否认自己当事人亲口承认的事情。
因为否定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在否认自己。
从人性角度来说,对于自己没有做过事,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承认的。
这种观点的态度非常朴素,然而却不能适应这个复杂的社会。
被告人归案后,被提审,每天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有的时候不免自暴自弃,全盘承认不存在的犯罪事实。
这种情况是不能用常理来判断的。
田诗现在要做的,就是要否定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
这么做无疑是冒险的。
因为当被告人的供述不可信时,也意味着其辩解也不可信,那么被告人说什么,也不会有人相信。
所以,田诗要否定被告人的供述,却不能通过否认的方式,而是通过有力的证据来证明。
这种操作,专业性就更强了,过程也更加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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