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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控辩交锋四 刑事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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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辨认笔录中模型照片,与苏玲基本一致。

甚至于颅骨身源鉴定中明确表示存在不一致的部位,也是按照苏玲的照片,而不是颅骨进行复原。

这种情况下,辨认的其实就是苏玲本人照片的复原模型,而不是颅骨复原模型。

这种辨认,对于本案来说不但没有意义,甚至会误导本案事实的认定。”

田诗说道。

这个时候旁听席又是一阵议论。

田诗说的还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公诉人看似严谨的证据体系就这样被辩护人一个一个突破了,难道说今天这个案件的结果会翻过来不成。

“审判长,关于公诉人举证意见发表完毕。”

田诗看向对面公诉席,马东生一点反应也没有。

田诗的心里涌出一种不好的感觉,看来自己精心准备的意见,对方早有准备,又或是说对方认为对于举证的证据体系不构成威胁!

“对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有没有观点发表。”

正常情况下,一方举证,一方质证,若是双方还有意见发表,可以在辩论阶段进行。

不过,董倩并不想把这套证据的质证拖到辩论阶段。

这套证据于本案来说太重要了,她需要现在就了解控辩双方的全部意见。

所以她要再组织双方发表一轮意见。

法官在审判阶段是程序的操控者,董倩主持的庭审即使超出了常规的审判安排,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只是董倩的这番操作,让庭审又增加了许多的变数。

“公诉人对于尸检报告、颅骨身源鉴定以及辨认笔录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首先公诉人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在技术手段有助于我们看到整个案件事实。

世界上没有任何完美的技术手段,所有的技术都有其不完善之处。

颅骨复原技术还不完善,但相对于其他技术来说,它是最完善的。

我们不能因为这一技术还有更为精进的可能,而否认其在现阶段的科学性。”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单纯的一件证据,而是多个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

辩护人质证时,对于三份证据一份证据一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而刻意忽略了三者的关系。

对此,公诉人需要进行特别说明。”

“先说尸检报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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