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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录笔录有异议。
首先笔录内容并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人刚刚已经明确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这里辩护人不再重复。
第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录笔录并非只有这五份笔录。
在这五份笔录之前,被告人还作了三份无罪供述,这些供述均未被侦查机关认可。
直到第四份有罪笔录之后,相关供述内容才被侦查机关认可并固定。
被告人前后共八份笔录,内容相互矛盾,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当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就同一证明事项发生冲突,且不能确认何为真何为假时,应当采纳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
疑罪从无,又有称呼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能被查清。
当一个案件事实,为多项证据所证明,而这些证据证明的情节又相互冲突时。
裁判者在无法确认哪一项证据所证事实为真正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当采纳证明无罪情节的证据,或是将疑点认定有利被告人的事实。
田诗认为,当郑方既供述了有罪的陈述,又供述了无罪的陈述以后,两种供述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审判长应当认定有利于郑方的无罪陈述。
“公诉方请接着举证。”
对于田诗的观点,董倩只是简单记了记。
马东生根本连记都没有记。
本案中,公诉方最有力的证据并不是郑方的口供。
辩护人虽然对口供问题有所异议,却不影响公诉方通过其他证据印证口供,从而达到口供作为定案依据的目的。
“接下来,向法庭提供的尸检报告、东海省侦查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颅骨身源鉴定书、辨认笔录。
通过尸检报告可以确定死者的血型为A型,根据颅骨身源鉴定书可以证明死者为苏玲,颅骨复原模型经过苏玲亲属的辨认确认为苏玲。
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被害人为苏玲,与被告人认罪口供内容相一致。”
庭审到了这个时候,才是真正进入了高潮。
公诉人的两大王牌终于使出了第一张。
这一张王牌指向的事实也是本案关键焦点之一,死者是否为苏玲。
郑家村碎尸杀人案,其实也是案件进入一定阶段后,才确定的案件代号。
事实上,在公安办案人员面对着从东阳河打捞上来的尸块时,他们也是一筹莫展。
在法医的尸检下,可以确定的情况是尸体残缺,面部损伤严重,加上水中长期浸泡,尸体上没有明确有特征,除了可以确认死者是女性,血型为A型以外,没有其他的有价值的线索。
没有线索就意味着没有特定的侦查方向,偌大的一个东阳市,漫无目的地四处出击,会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这一点谁都不敢保证。
命案发生,对于公安人员来说就是命令。
在严打期间发生如此大案,东阳市局调动了手中可以调动的全部警力,分散到市区各处去寻找线索。
既然死者是女性,摸排的目标首先是失踪的女性。
在2002年,各地人口流动还不像今天这样频繁。
警方相信一个大活人不可能无声无息地消失在这个社会。
一定会有人知道一些事情,他们没有主动来公安机关,那么公安机关就要主动向下去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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