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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
该被害人陈述与之前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仅仅是将被害人推到在床上,并未脱裤子,也没有后面的动作,后来被告人觉得没意思,自己主动中止了犯罪。
而在被害人的陈述中,则声称被告人脱去了裤子,她的运动短裤也被退去。
最后是因为被害人的坚持和反抗,才导致的被告人未能得逞。
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谎话。
当然从同情弱者的角度讲,很多人会偏向于相信被害人的话。
但是,我要提醒审判长、审判员注意,被告人身高一米七八,经常健身,身体非常健硕,而被害人身高仅一米六,身材纤瘦,是个艺术系大二的学生。
在一个密闭性非常强,隔音效果非常好的酒店房间内,如果健硕的被告人想要强奸被害人,即便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她能挡得住吗?从常理推断,答案是很明确的,她挡不住,更何况她还喝了酒,已经脚步不稳。
在这种情况下,身材健硕的被告人杨旭有条件继续强迫被害人,进而发生X关系,但杨旭并未继续,能为而不为,原因何在?
根据被告人供述,其是在得知被害人不愿与其发生X关系的情况下,感觉没意思,其主观心态发生变化,主动放弃了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和行为。
该种放弃是被告人杨旭主动停止,并非如起诉书所述被害人用手捂住下体,强烈反抗,致使杨旭未能得逞。
以上是辩护人根据案件情况和现有证据,对案发现场的情况进行的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生活经验判断,被告人的供述比被害人的陈述更合理,也更可信。
完毕!”
方轶道。
方轶的一番说辞,两位检察员听的清清楚楚,他们也觉得有一定的道理,从常理上判断是这样的。
但是他们仍然认为事情总会有例外,被害人有可能真的是靠一己之力扛住了被告人的攻击(万一练过九阴真经呢,呵呵),可是他们真的没有证据。
一个身材苗条,胳膊腿纤细,手无缚鸡之力的艺术系女学生,硬杠壮硕肌肉男,能吗?答案就摆在哪!
但在检察员看来,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是板上钉钉的事,女人是最痛恨这种事的,所以这种事要严办。
第333章方律师,我爸的案子出问题了!
“请公诉人出示第四份证据。”
审判长道。
“第四份证据,案发现场的勘验报告,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确实没有发生X关系。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
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第四份证据有什么异议吗?”
审判长翻着眼皮,问道。
“没有异议。”
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审判长问道。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认可。
案发现场的勘验报告显示,在案发现场并未发现被告人杨旭的YM、分泌物等足可以证明杨旭曾脱掉裤子的证据,从而证实起诉书认定杨旭脱去裤子想强行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的事实是错误的,被害人的陈述内容也不可信,被告人杨旭对被害人的X权利危害较小。”
方轶道。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一边听,手里的笔一边飞快的写着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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