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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要求“套路”
是被告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
实践中,“套路贷”
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
“投资公司”
“咨询公司”
“担保公司”
“网络借贷平台”
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
“行规”
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
协议或相关协议。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
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
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
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
,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
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
“以贷还贷”
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
5、软硬兼施“索债”
。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
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
本案中,在案材料显示,被告人的大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因为急用贷款,被告人放款快捷,所以才接受上述贷款成本,另有部分借款人系在其他同类平台有借款历史或在本平台多次借款,还有部分甚至称借钱压根就不准备归还。
而且在实际出借数额和还本付息数额均未超出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是否选择展期、逾期、还款均由借款人自行决定。
借款人根本不可能陷入错误认识,他们对平台的借款模式、借款后果等均具有明确的认知,且被告人在放贷时已经明确告知借款本金、借款服务费、借款期限等,事实上平台展示的借款本金与到账金额完全是一致的,故而上述行为并不会导致借款人陷入错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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