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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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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发现是我媳妇和陈志宏在撕吧,一个大男人打女人,我当时挺气的,上去就给了陈志宏两拳。”

曾学勤道。

“你一共打了他几拳?”

方轶接着问道。

“就打了两拳,我闻到他一身酒气,双眼通红,应该是刚喝过酒,喝酒的人打起架来没谱,我不想跟他玩命,所以后来就跑了。”

曾学勤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

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

审判长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曾学勤为帮其爱人元芳出气,挥拳击打被害人陈志宏胸部和头部,最终导致陈志宏冠心病发作,在追击被告人曾学勤的过程中倒地,救治无效死亡。

另外,经查,曾学勤曾因寻隙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今未满五年,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曾学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肖检察员道。

肖检察员说完后,方轶看向曾学勤,只见他稍微诧异了下,随即便恢复了之前的神态。

这家伙心态真够好的。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审判长道。

“陈志宏跟我是竞争对手,但是我从来没有过要害他的心思,他有冠心病的事在出事之前,我一直不知道。

对于他的死我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我认为检察院建议的刑期过重。

我只是打了他两拳,陈志宏是死于冠心病,不能把责任都归到我身上。”

曾学勤不服道。

打两拳判十二年!

搁谁谁也不会认,曾学勤不服很正常。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曾学勤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

理由如下:

被告人曾学勤对被害人陈志宏胸部拳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拳击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曾学勤事先并不知情,这属于偶然因素,其先前挥拳击打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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