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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刚才也说了,杜金全具体持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不确定,这正是许多行凶行为的特征,但并不是认定的障碍。
因此,我认为杜金全的行为符合‘行凶’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行凶’。”
方轶说完看向对面的两位检察员,目光坚定。
方轶为什么首先强调杜金全的行为属于“行凶”
,是有原因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司法实践中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特殊防卫”
。
方轶的目的就是要将孙奎的行为定义为特殊防卫,最终认定孙奎不属于防卫过当,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先找到一个支撑点,而杜金全的行为恰好符合“行凶”
的特征,为方轶提供了支撑点。
“方律师,您继续。”
资深女检察员点头示意道。
“第二,关于杜金全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
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截止杜金全离开现场前,他的侵害行为一直处于‘正在进行’状态,没有结束。”
方轶道。
“我也看了看卷,在杜金全手中的砍刀脱手,孙奎抢到砍刀后,杜金全的侵害行为应该算是已经结束,他对孙奎已经不存在侵害。
所以我认为自孙奎拿到砍刀后,杜金全的侵害行为已经终结。”
曹晓雪接过话茬道。
“方律师,您说说您的理由。”
资深女检察员看向方轶道。
“针对曹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我不敢苟同。
我认为,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
孙奎抢到砍刀后,杜金全立刻扑上去争夺,侵害行为并没有随着砍刀的易手而停止,杜金全抢砍刀证明他主观上仍然存在侵害的故意。
后来杜金全被孙奎扎伤,受伤后的杜金全又立刻跑向之前藏砍刀的汽车,孙奎此时惧怕杜金全报复,作不间断的追击也符合防卫的需要。
孙奎追砍两刀均未砍中,杜金全从汽车旁边跑开后,脱离了现场,孙奎停止追击。
因此,在孙奎抢得砍刀顺势反击时,杜金全既未放弃攻击行为也未实质性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停止。
直至杜金全逃离现场侵害行为才结束。”
方轶道。
“嗯,您接着说。”
资深女检察员继续道。
“第三,关于孙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我认为,孙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特殊防卫。”
方轶道:“不知道这一点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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