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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发言。”
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方轶看了一眼对面的检察员,重头戏就要开场了,现在才是本案的关键。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
审判长道。
“我们认为,袁伟构成诈骗罪,虽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是仅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款项,并获得谅解,该等行为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况,被上诉人袁伟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不能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如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发言完毕。”
男检察员道。
第166章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被上诉人袁伟可以自行辩护。”
审判长道。
“我同意一审判决。”
袁伟毕竟没经历过这样的事,被押上法庭时头脑中一片空白。
“现在由被上诉人袁伟的辩护人发言。”
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妥当。
理由如下:
被上诉人袁伟通过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
上述条款只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的处理,并且明确要求必须即时履行。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与被害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虽然未即时履行,但并不妨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的规定,即可以适用上述解释的第五百零五条。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
袁伟诈骗数额不足十万元。
在本省相关司法机关未对数额做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上诉人袁伟出发,本案诈骗数额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一审判决的一年六个月的刑期恰当,不存在错误。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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