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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一、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原告与被告就花园小区五号楼三单元六零一房屋达成交易,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此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房屋交割,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在收房后,原告偶然得知交易的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并且一家五口全都死在该套房中,该套房产为凶宅。
在双方交易前,被告并未如实告知该套房产曾发生过凶杀案,直至今日被告仍未主动告知相关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凶宅的事实,将房产卖给原告,构成欺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维护原告的权益。
完毕!”
方轶道。
“被告答辩。”
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是诉讼请求,首先,《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其次,在签署前房产中介已经介绍过房产情况,被告也向原告介绍了房产的相关情况,该房屋内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凶杀案,也未出现非正死亡的情况,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最后,“凶宅”
之说纯属封建迷信,法院不应支持。
双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完毕!”
被告律师道。
“原告,进行举证。”
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产证及税票,证明双方交易房产的事实。
第二份证据,本地报纸刊登的花园小区五号楼发生凶杀案的报道,证明该套房产内曾发生过凶杀案。
因该案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办,我们无法取得相关证据,已经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举证完毕。”
方轶道。
“被告质证。”
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被告认可。
第二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报道只是说花园小区五号楼发生凶杀案,并未指明是六零一室发生的凶杀案,因此我们不认可。”
被告律师道。
方轶早就预料到了被告律师会不认可第二份证据,现在就看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了。
“被告是否有证据要提交?”
女法官没有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问道。
第77章最后陈述
“没有证据。”
被告律师道。
这也可以理解,毕竟提出撤销合同的一方是原告,原告需要就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只需要质证对方提交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不成立即可。
“此前原告申请本院去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本院依申请调取了相关案件材料,案件材料显示,双方交易的房产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凶杀现场为楼顶的小花园……”
女法官说完将相关证据交给了原被告质证。
“该证据原告认可,但是根据调取的证据显示,与交易房产相连接的小花园曾发生过凶杀案,一共死了六个人,一家五口加凶手一人。
该小花园系被告一家实际使用,而且相对独立,有别于公共场所,是买房时开发商附赠的露台改造的,应作为房子的整体看待。
虽然凶杀案不是发生在房内,但是发生在与其相连,且相对独立,被告独用的小花园内,原告买房也是看中了该花园的使用功能,因此不能将两者割裂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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