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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
随意殴打他
人
”
这一个客观行为而言
,
既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
中客观方面的要件
,
又作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的客观方面要件
,
这就违反
了刑法
“
一行为一评
价
”
、
“
禁止重复评价
”
的原则
。
但这属什么样的犯
罪形态
,
理论界亦有分歧
,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
观点认为因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他人重
伤
、
死亡后果
,
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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