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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行
为人的行为后果出发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行为人造
成轻微伤
,不构成刑事犯罪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就可
以进行处罚。
即使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笔者认为实
难得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结论。
五、结语
现在很多刑事司法的困惑甚至是“尴尬
”
,排除诸多
非司法因素的影响外
,根本的还是刑事立法的问题。
如
果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的重合性、交叉性与行为情
节恶劣、严重的模糊性、主观因素认定的困难叠加在一
起
,其结果是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上的混乱甚至是无奈。
为什么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从主观因素到客观情节
,
存在如此多的司法困境
,深深的源于寻衅滋事罪立法的
不够完善以及操作性的缺失。
司法者本身只是执法者
,
不是立法者
,司法认定中的困境、混乱乃至尴尬是由立法
造成的
,司法者自己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
“刑法的司
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或许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要想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
,还得从刑事立法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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