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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情节恶劣的
;
(三
)强
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
(四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我们发现
,法条的规定呈现出如下的特点
:寻衅滋事罪的
行为方式与我国《刑法典
》中规定的其他很多罪名
,例如
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的行为方式
具有重合性。
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
定上与近似罪名相区分的问题。
行为方式具有重合性
,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的情节或者危
害程度来入手
,尝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近似罪名呢
?
尝试依旧是落空的
,因为在现有的规定中
,以及与之相关的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
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
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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