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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的颁布,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从一般现
实领域扩展到了线上网络领域,将“利用网络信
息辱骂他人”
和“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虚
假信息等”
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的前一种行为,从其条文可以看
出,主要是寻衅滋事罪名中的第二种犯罪行为在
信息网络上的客观表现,该种罪名前文已探讨其
在实务中确实存在着与其他罪名混淆以及适用范
围扩大的现状;而第二种行为与网络上的虚假信
息联系密切,则其在理论和实务中有着多种争议
和讨论,主要可概括为:第一,该行为触犯了何
种法益?该法益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
求?第二,该条文规定的行为如何让认定?具体
包括条文中“公共秩序”
和“起哄闹事”
的认定。
前文可知,寻衅滋事罪主要保护的是社会管
理秩序这一带有公共性质的法益,因此,将发布
网络虚假信息
(网络造谣)
的行为由寻衅滋事罪
所规制,就是从另一角度证明网络造谣行为侵犯
的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但是很显然,统一地将
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空间,网络空间的行为属于
对公共秩序的影响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其从客体
保护的角度来看,现今的适用扩大了寻衅滋事罪
所应该规制和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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