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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规定得极不明确,具有非常大
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无法正确地
对其进行运用。
因此,要想适用该罪名就必须要
通过各种途径对该罪名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而
做出的解释又成为新的刑事立法或者补充了该刑
事立法。
这些不断扩张的解释和法律规范导致了
该刑法规范的内涵更为模糊。
2.罪状规定模糊,法律规范的判断标准不一以下文所要阐述的“寻衅滋事罪”
为例,刑
法规范中对该罪名规定了四种犯罪行为,但是很
明显,这四种行为,无论是从条文还是法律内涵
来看,在适用中的界限都是有歧义的。
例如,“随
意殴打他人”
这一法律规范确定的客观行为,在
立法上对“随意”
这一概念的界定尚不明确;另
一法律规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中,
对于公共场所的界定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又没有进
行相关的完善,同时对于“严重混乱”
也没有相
关规范予以界定,这都使得其在适用的过程中由
于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无法准确
地在实践中判断出该行为是否属于立法中所规定
的犯罪行为,只能过分依赖于司法机关的自主性。
(二)刑事司法的曲解和随意性
从口袋罪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产生的原因
除了立法因素以外,还包含着司法因素。
第一,
立法规范对条文规定的模糊性使司法机关在实践
中无法进行正确的适用,不得已会导致对规范的
曲解;第二,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有选择的随意执
法,由于大多口袋罪名的立法规范界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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