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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口袋化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与非罪的界定界限较为
模糊,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当或为迎合社会效果而
归入本罪,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二)寻衅滋事罪“口袋化”
成因。
1.
刑事法律规范模糊不明确。
(1)兜底性条款。
刑事立法层面上寻衅滋事罪具有一定
的缺陷,寻衅滋事罪没有明确地对其罪状进行概述,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员对此罪规定容易产生误解,主观性较强的
理解该罪规定模糊不清的法律术语,使得寻衅滋事行为的口
袋化情形逐步加剧化。
对于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
中,司法人员通常将寻衅滋事罪作为兜底性条款而广泛使用。
(2)判断标准不一致。
我国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判断标准,法律词语往往带有很强的随意性。
某些概括性
判断标准上缺乏明显区别,具体判断标准很难通过法律条文
得出结果;寻衅滋事罪用规范性词语确定性不高,使得规范
适用较为模糊不清。
寻衅滋事罪立法层面不能形成统一的
法律规范判断标准,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分析、适用
和评价寻衅滋事罪。
2.
刑事司法的扩张适用。
(1)误解法律条文。
寻衅滋事罪基于其不确定的规范与
刑事立法中其他罪很难区别,对于主观方面和定罪认定标准
有所不同,从而极大降低了刑法的明确性。
基于相关法律规
定没有明确规范,其含义的界定和理解也是模糊其词;司法
人员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存在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很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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