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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六(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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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群体性的事件等。

由于这些行为会涉及到社会秩序层面的法益内容,而且具有典型的政策相关性,

故其一旦被定性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并且在解释者作出相应情节或者结果严重的规范性判断后,相关

行为被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的可能性就会很大。

但社会管理秩序本身主要是由行政法来予以调整的,并不

是刑法的主要角色,在模糊部门法界限的意义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就可能充满随意性和偶然性,

其口袋化的现象自然也就很难避免。

二是在网络社会背景下,该罪被积极用于对网络谣言的规范治理。

一方面,网络空间秩序容易被类比为现实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秩序与现实社会秩序之间具

有密切联系。

于是,网络谣言常常被认定为属于以起哄闹事的行为侵犯公共场所秩序,但这在无形之中

也将公共秩序等同为公共场所秩序,从而在解释层面扩张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范围,使得该罪的适用出现

口袋化的现象。

三是在整个刑法体系的意义上将该罪作为填补刑事处罚漏洞的兜底性罪名。

尤其对于一些具有流氓性质的惹是生非,破坏秩序,或者是出于自身的情绪而实施的一些无关刑法构成要件的行

为,但却无意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此时,当解释者认为相关行为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时,其就会考

虑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而对该类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总之,围绕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的口袋

化现象,主要还是集中表现为在刑法解释层面,解释者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予以扩张解释甚至是类推

解释,从而实现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目的。

(三)寻衅滋事罪不断趋于口袋化的原因总括

中国《刑法》中的确存在几个具有口袋化特征的罪名,例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在这些具有口袋化特征的罪名中,从中国刑法典的现有体例来看,其分别对应于

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秩序。

作为维护秩序类的刑法规范,其在解释适用的过程中就会明

显存在一些困难。

单纯的秩序究竟是否属于一种法益本身就是存在疑问的,对此,学界也一直存在不同

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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