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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以及行政罚款
能否折抵?
诸如此类的问题同样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凡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一定也是违反《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在寻衅滋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
任关系问题上主要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实行并罚,
实行并罚观点的理论根据是“质的区别说”
,“质的区
别说”
认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有本质区别,并
罚没有法律限制,应当并罚,不存在违反“一事不二
罚”
的情况。
[
33]p295
实行并罚的观点在国务院第
310
号
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似乎
能够找到相关依据,精神实质是“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先罚再移”
,目的主要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刑
事犯罪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但是该规定并没有规定移
送刑事犯罪案件后是否可以再行政处罚,但是我们可
以推断,应该并不违反上述规定的目的和精神。
而且
有时单独依靠刑事责任的追究很难能起到打击违法
犯罪的效果,需要依靠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予以配
合和补充。
但是笔者认为实行并罚还是有缺陷的,如
前所述,实行并罚的理论基础是“质的区别说”
,质的
区别说只关注到“质”
,而没有关注“量”
,质和量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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