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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点分至年月日点分。
(侦查实验笔录要求时间必须与案发时间一致,但因为建伟哥的关系,时间上推迟,但笔录还是按案发时间来做的记录)
地点:火龙城二楼一号包房至一楼后墙处。
参加人姓名:钟,x城刑警队大队长;何,x城刑警队副大队长;武(黑猫),x城刑警队刑警;吴,武警总队消防支队一中队战士;邵波,火龙城保安员。
侦查实验目的:确认罪犯进入犯罪现场路线及作案经过。
(当时还是使用的罪犯这一名词,还没改为犯罪嫌疑人)
侦查实验过程及结论:年月日点分至点分,刘(男,岁,国家干部)在火龙城被杀害,依照现场痕迹与推断,为罪犯从一楼后墙处爬攀至二楼,通过空调口进入作案。
为确认该推断,我们进行了现场实验。
实验于年月日晚点分开始进行,由吴在火龙城进行。
一、实验人情况:吴,武警总队消防支队一中队战士,身高米,体重公斤。
受过攀登训练。
二、实验情况:共试验两次。
第一次,吴穿武警配发的军用胶鞋,从火龙城后墙攀登至二楼一号包房,耗时三分钟;固定空调并移开空调进入房间,耗时十七分钟;(这个过程居然和八戒推断的完全一样,不过小吴用的不是棍子,而是铁丝上系橡皮绳)进入房间停留五分钟后,离开房间并把空调复位,耗时十分钟;下到一楼,耗时一分钟。
总共时长为三十六分钟。
第二次,吴穿普通皮鞋,从火龙城后墙攀登至二楼一号包房,耗时七分钟;固定空调并移开空调进入房间,耗时二十一分钟;进入房间停留五分钟后,离开房间并把空调复位,耗时十四分钟;下到一楼,耗时三十秒。
总共时长为四十七分三十秒。
实验结果:罪犯通过后墙进入火龙城一号包房行凶并顺利离开,是完全可行的。
但按照时间上来推断,无法在最后见到被害人与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时间段内完成。
我们对实验结果进行了记录,并照了相。
侦查员:……签名略。
在整个侦查实验的过程中,钟大队都没有吭声。
他在实验开始三分钟时,自顾自地翻到地上,再如小刚看到的又爬回沙发上趴着。
到小吴进入房间后,又再次翻到地上。
这个程序他在两次实验中,也重复了两次。
何队在一旁拿支笔,一路记录着,并不时用相机拍照。
我和表哥、建雄也都没吭声。
建雄哥打着哈欠,看到钟大队翻身摔地上时,时不时地露出鄙夷的冷笑,中途还出去了十几分钟。
到实验结束,黑猫和小吴上来,背后居然跟着刘司令。
我便问:“你怎么也来了?”
刘司令说:“建雄哥安排我在下面给黑猫帮手啊!”
黑猫便笑笑,走我旁边低声说:“他是真的在帮手啊,还准备在下面当人梯,把小吴给肩上来。”
我便也笑笑。
一直没吭声的钟大队就起来了,站得笔直地回头看着刘科趴过的和最后横尸的地板,沉默了几分钟,然后扭头对着何队、黑猫说:“一个问题,两个可能性。”
然后才掏出烟来,刘司令忙上前给点上,钟大队继续道:“问题是作案人上咱有个误区,因为李小军的缘故,我们始终认为是一个人,有没有可能是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罪犯呢?但这个假设又有一点经不起推敲,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他们进入现场的时间无法因为有两个人而加快,反而会有所延误。”
钟大队说到这,把手里的烟狠狠抽了几口,他是老烟枪,手里烟没停过,刚才那一个多小时憋着,估计也够呛的。
钟大队又继续道:“两个可能是,首先,假设凶手是一个人作案,进入现场后,把军刺固定在地上,然后扶起刘科,背朝下放下去,刘科的体重作用到军刺上,加上凶器那么锋利,完全可以直接刺穿刘科,甚至力气大点的,只需要一只手便可以把瘦小的刘科扶起来翻下去,另一只手还可以捂住刘科的嘴,不让他发出声响来。
第二个可能是假设凶手是两人以上,这个过程便更加容易,一个人用手固定军刺,另一个人翻下刘科,整个过程便完成了。”
说完,钟大队看着何队和黑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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