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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一次痛快撤回,可知日本对英国联盟之重视。
日使继提福建不能让租与他国问题。
陆氏正色道,福建为我国行省,何能与他国有让与行为?贵国提出此案,深为遗憾。
日使笑谓,因贵国有例在先,故请注意。
陆谓前政府有此糊涂行为,本政府决无此事。
日使仍一再要求,须请声明,不用换文,亦不向日本声明。
后改由中国自行声明,中国领土,永远自保完整,无论何省,决不与他国有让与行为,福建亦不例外,将此声明抄送日本。
我觉得这办法,等于自骗自,不很妥当,然陆氏既已如此做,不必再说。
对于汉冶萍合办问题,我方答以此系民间商营公司,政府不能越俎代谋,应与该公司自行商议。
日使请为介绍亦未允。
越日又议内地杂居问题,日使坚持甚力。
会议多次,各执一词,终未获解决。
每当会议不能解决之时,总统常命余与日使或小幡交换意见,为侧面之商谈,探听对方真意所在,有时因此而获解决之途径。
此次总统又命余为侧面之商谈,这种商谈,仅是个人行为,不负正式会议之责任。
我去见日使,告以我国对日本人内地杂居为难情形。
日使说中国不允日本人内地杂居,不过仍有排外之心而已。
我答以中国并非有排外心,实在是日本人优越感太甚,致使彼此发生不愉快事情。
中国人对外国人向来一视同仁,很有礼貌,而日本人对我国人往往轻蔑,甚至欺侮,因之使中国人受不了时,激起不快之事,反与国交有碍。
所以不允内地杂居,在都市尚且如此,何况内地?日使谓,东省地面辽远,人烟稀少,多些日人有何关系?我答以奉吉两省内地,亦有人烟稠密之处,且东省人习惯,喜欢聚族而居,往往一乡即是一族,他们与别族同住尚不愿意,何况与外人杂居?东省商埠如此之多,又有南满广大的附属地,难道日本人尚不够居住?日使谓,商埠与附属地,一为经商,一为护路。
日本人长于农事,你是知道的,若今日人杂居内地,即可从事耕种垦荒,不出十年,东省荒地,变成熟地,多产粮食,于两国都有益处,岂非两利?我记得他在会议时,没有提过农事垦荒的话,我即说此确是与两国均有益处,但恐日人不惯寒冷耳。
日使笑谓,这是他们自己之事。
我又说,中国租地耕种,各省都有老习惯,各处不尽相同,日人能照地方习惯否?日使谓,当然要照当地习惯。
遂辞出,归告陆总长,并报告总统,日使所言,意在垦荒耕种,若照此意,与杂居不同。
总统说,虽然如此,日本借垦荒为名,行其侵略阴谋,亦不可不防,你们姑拟一方案,就耕种方面,谋解决之法亦是一法。
遂拟方案如下:
“吉奉两省,不论官有民有地亩,允许日人订立契约租借耕种(如系官荒,向地方管辖官吏商订租约),定明垧数(东省一垧约合内地十亩),期限二十年,满期后应无条件交还原业主。
日本租地人应照纳课税,并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及不违背地方上租地耕种之习惯。”
呈阅总统,亦以为然,遂又续商杂居问题。
陆氏说,杂居问题本席尊重贵方意见,再三研究,拟成新方案,与杂居之意不但不违背,且取杂居精意,希望贵使容纳,解决此案。
日使阅后谓,此案容研究,下次再议。
及下次会议时,日使谓此案对于年限交还业主,及不背地方习惯各点,都有商量余地,惟服从中国法令,听中国警察指导,绝对不能同意,日本人无服从中国法令及听中国警察指导之义务。
若照贵方所拟,不啻剥夺条约上应享之权利,须知贵国尚未收回裁判权也。
虽经余等再三说明解释,仍不得同意而散。
我又去使馆见小幡书记官,我说我方所拟方案与杂居已颇相近,日置公使不同意,且误解方案之意,甚为可惜。
小幡问所谓法令,系指何项法令?如何性质?请为说明。
我谓不过违警令之类,并非法律。
若不听警察指导,设有两人互斗,没有警察劝解,岂不有酿成人命之虞。
至课税更是轻到无可再轻,这是地方收入,请加调查,即可明白。
此事不要看得太严重,须在事实上着想,不在法律观点上着想,才是解决此案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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