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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政府以隶籍国民党之议员早不以法律上合格之议员,自居为理由,岂非以政府而审查议员资格,侵害国会法定之权限乎?至于追缴证书徽章,直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细按《约法》,大总统无此特权,不识政府毅然出此,根据何种法律?此不能不怀疑者一也。
十一月四日命令之结果,国民党议员被取消者三百余人,次日又追加百余人,遂过议员总额之半,两院均不能开会。
查议员中有早已脱该党党籍,改入他党,或素称稳健,曾通电反对赣乱者,亦一同取消。
政府确为惩治内乱嫌疑耶?则应检查证据,分别提交法院审判,不得以概括办法,良莠不分,致令国会人数不足,使不蒙解散之名,而受解散之实也!
近复报纸纷传政府将组织行政委员会修改《国会组织法》,改组国会。
此种传说是否属实,姑不具论,究竟政府方针,对于民国是否有国会之必要?对于国会是否以法律为正当之解决?此不能不怀疑者二也。
议员等对于国民党,素深恶绝,当南方无事,政府敷衍伟人之时,于彼破坏主张,无不严厉攻击。
及湖口乱起,天下震动,亦曾连名通电,声罪致讨。
今政府去害群扶正气为前提,实与议员等素志符合,唯去之之方,是否适法?扶之之道,是否诚心?群怀疑虑,势难缄默。
兹依《议院法》第四十条质问,应请政府于三日内明白答复。
民国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国务院在民国2年12月23日向参议院提出答复书如下:
……依《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质问权为议院职权之一,非议员职权之一,其义甚明,故质问之行使,无论《议院法》有如何连署之规定,虽不必由院议公决,要不能不经由议院提出,是以议员迭次依《议院法》而提出质问书,均于议院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所定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由议长以开议日期报告文件之际提出报告,此执行《国会组织法》暨《议院法》之通例,实为两院所现行,断未有不经此项手续,而可以滥行质问者也。
兹来咨既称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前议院所有之质问权,当然因不能开会之结果,而不能提出。
……查两院议长,业于十一月十三日,以两院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发议事日程等语,通告有案。
此次质问书之提出,在议院议长通告停发议事日程之后,既已停发议事日程,何能提出质问书?且查当日提出质问书之情形,系发生于两院现有议员之谈话会,以法律规定所无之谈话会,而提出属于法律上议院职权之质问书,实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规定所未特许。
政府为尊重国会起见,对于不足法定人数之议员,非法所提出之质问书,应不负法律上答复之义务。
惟查各该质问书,于追缴隶籍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及令内务总长分别查取本届合法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各节,不无所疑,不能不略为说明,以免误会。
查十一月四日大总统命令,曾声明此举系为挽救国家之危亡,减轻国民之痛苦起见,并将详细情形布告国民;盖以议员多数而为构成内乱之举,系属变出非常,不特《议院法》未规定处理明文,即各国亦无此先例,大总统于危急存亡之秋,为拯溺救焚之计,是非心迹,昭然天壤,事关国家治乱,何能执常例以相绳!
所以令下之日,据东南各省都督、民政长来电,均谓市民欢呼,额手相庆。
议员张其密等所称举国惶骇,人心骚动,系属危言耸听,殊乖实情。
且现已由内务总长核定调查候补当选人划一办法,令行各省依法办理;议员郑毓怡等所称对于民国是否有国会之必要,尤属因误滋疑。
总之,前奉大总统命令,业已郑重声明,务使我庄严神圣之国会,不再为助长内乱者所挟持,以期巩固真正之共和,宣达真正之民意等因。
各议员果能深体此意,怀疑之点,当然释然。
除函答参议院议长外,相应函请贵议长转达贵院现有各议员查照可也。
第58章黎元洪北上入瓮
黎元洪自张振武案后,已经身不由己,非跟袁走不可了。
二次革命时,黎更是一面倒向袁,袁知道黎爱戴高帽子,曾亲笔写“民国柱石”
四个大字制匾送黎。
袁和国民党决裂后,又亲书“中华民国副总统府”
八个字,制成宽五寸、长四尺八寸的长匾,派专使送到武昌来,挂在都督府门外,黎乃对袁由怀疑心理而变为心悦诚服的心理。
迭次通电,如:“先选举总统”
电,“解散国会”
电,还有最肉麻的是:“请叙袁克定赞助共和功”
一电,这是一通拍马屁的电报,想不到竟碰了一鼻子灰。
袁复以:“酬庸之典,以待有功。
儿辈何人,乃蒙齿及!
鄙人勉服国务,乃为救民,岂有荣施,及于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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