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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公十三论(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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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妣”

,圻内百官从嗣君以斩衰终也。

“四海遏密八音”

,四海诸侯服有杀,而弭乐以终三年也。

言乐之遏密,则礼视此矣,谓冠昏宾祭之不行也。

但言遏密八音,则服之斩衰,食之檀粥,居之倚庐,皆不与嗣王众子圻内百官等矣。

节之于服食居处,而后可节之于宅忧不言。

节之于宅忧不言,而终不纵之于行礼作乐。

以是为折中之极也。

天理顺,人道宜也。

不可以为乐,则不可以为礼。

不可以为礼,则无资以将敬。

无资以将敬,则不敢以事神。

废郊者,非废天事也,不敢以不备之礼乐事天也。

犹夫人之子丧,废宗庙之祭,非废祖事也,不忍以哀毁之余情,施斯须之敬于祖也。

若夫臣民卑也,兵刑食货贱也,以哀余之情治之,尊不废卑、贵不废贱之道焉耳。

故诸侯之丧天子,惟《虞书》为允。

周之旧制,子夏之所传,殆于过矣。

“冬十月天王崩。

春正月卜郊。”

周道之不行于天下久矣。

诸侯之慢,盖亦制礼者之失也。

嗣君居忧,听于冢宰,不废事也。

诸侯丧天子,弗谅阴,亦不废事也。

夫丧有不废之事,非独民事矣。

母之忧,不废父之养。

孤子当室,执父之丧,不废大父母之养。

诸侯居其丧,不废王之贡。

民事,卑者也;父、大父母、天子,尊者也。

尊者之事有不废,故儒之驳者为之言曰:不以王事废天事。

似矣,然而其驳也。

何也?养,地道也,阴道也,故主乎爱;祭,天道也,阳道也,故主乎敬。

阴阳异发而殊情,故爱之与哀,可同时并致而不相妨。

哀,阴用也。

其与敬阴阳异用,移乎彼则失乎此矣。

郊社之事无养道,惟宗庙为有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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