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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个西方国家占领区内,对于奥地利当局本身应准予协助进行非纳粹化工作到什么程度,都存在着混乱,那种混乱持续地存在着。
10 月份盟国承认了临时政府,接着临时政府的权力扩展到整个奥地利。
这本应意味着原来非纳粹化法律的效力也同样会扩展到全奥地利的。
其实不然,因为临时政府的一切法律须经盟国委员会正式批准才能在全奥推行,而非纳粹化法律直到12 月才被批准。
因此,西方国家占领区的非纳粹化工作暂时仍然由各占领国紧紧掌握,其方式方法各不相同。
1945 年10 月31 日,盟国对奥委员会在维也纳成立一个由四国组成的非纳粹化工作局,旨在使这项工作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
可是还没来得及考虑问题,费格尔政府成立,情况又起了根本性变化。
这就使通过奥地利当局来进行工作,更有其必要了。
1946 年1 月10 日,盟·国委员会对这一客观现实给予某种程度的承认,要求奥地利政府在内务管理局的总的监督与管理下,于两个月内彻底清洗民事部门上层三个等级中的纳粹分子,而且允许该政府自由制定和贯彻自己的反纳粹法律。
然而,盟国对奥委员会保留权利,撤换国家管理机构或私人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官员或高级职员,只要他们是进行过直接反对盟国或奥地利民主力量的纳粹活动,即使这些活动333 根据非纳粹化法律还未一一列入专门项目之内。
这一要求所产生的总的效果是把非纳粹化工作的执行权从占领军手里移交给奥地利人,但盟国行使自由决定权而采取直接行动的清洗除外。
虽然在这一年内盟国委员会有理由抱怨非纳粹化行动过于拖拉,但从总理给盟国委员会的定期报告来看,进展还是相当大的。
7 月26 日费格尔报告说,奥地利政府从公用事业和工业岗位上撤换了二十七万名纳粹分子。
6 月份建立的内阁会议到年底已经“甄别”
了大约一万五千名主要文职官员。
在同一时期内,应盟国的要求,有四百零八名重要文职官员和实业家已被撤职,而由奥地利主动处理的约五千余名。
9 月15日,总理报告说,共有三万九千名奥地利文职官员已被解职或发给年金令其退职,还有二万六千名尚未处理。
年底也有一份类似的报告,谈到在私人企业中采取行动的情况,说有二万五千名高级职员和二万八千名雇员已被解职。
与此同时,政府着手制定一项新的非纳粹化法律,可使整个工作进程按一个恰当的统一标准开展。
这项法律最后在7 月24 日由奥地利议会通过,送交盟国委员会。
委员会中的苏方成员反对这个法律中的许多条款,法方成员也多少表示反对,到12 月才取得一致同意,其代价是作了近五十处修改,大大加强了这整个法律的严厉性。
奥地利政府不喜欢那许多修改之处,因为接受那些修改,简直要使已经严重缺乏有能力的文职官员的情况进一步加剧。
但是,当时有人认为,接受修改和通过这项法律是同奥地利订立和约的先决条件,而订立和约的谈判已定于新年开始,因此修改的内容逐步被吸收到这项法律的新文本中,终于在1947 年2 月6 日被通过了。
这项法律要求对以前的所有纳粹分于进行登记,并根据他们在纳粹党内的地位和履历来一般地划分为“有牵连”
和“较少牵连”
两大类。
它还规定按罪行轻重进行惩处的等级。
惩治办法从禁止在某种职业范围受雇到支付“赎罪税”
,各不相同,而且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再罚或不再罚。
这项法律的实施交由奥地利非纳粹化官员去执行,这些人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对一切有关系334 的奥地利人和盟国当局保持联系,并对行政机构的非纳粹化工作个人负责。
1947 年这项法律的实施,其时间已超过了本书的范围。
但也许应该注意的是,即使在盟国委员会对法律进行修改使它更为严格之前,这项法律与临时政府通过的早期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合在一起来看,其总的结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证据,说明奥地利政府从最早的时候起就已决心肃清希特勒主义的流毒了。
也应该说,1946 年9 月1 日由奥地利当局登记的前纳粹党员或候补党员不下五十三万六千人,其中二万二千七百二十九人是党卫队员,六万一千一百九十八人是挺进队员。
这些人和他们的家属合在一起,在全体选民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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