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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丶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二十二丶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
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
○或额丶肘丶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丶尺丶斧头丶刃背丶木杆丶棒丶马鞭丶木柴丶砖丶石丶瓦丶粗布鞋丶衲底鞋丶皮鞋丶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丶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丶胸前丶两乳丶胁肋傍丶脐腹间丶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
手足折损亦可死。
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丶额丶拳手丶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
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
如拳手打着即方圆。
如脚足踢,比如拳寸分寸较大。
凡伤痕大小,定作掌丶足丶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
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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