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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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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话要说:  古代明清县衙,大堂审理刑事案件,二堂审理民事案件。

二堂断案,知县一般不动用刑罚,就是讲讲三纲五常的大道理。

但也不是说从来不动用刑罚,还是要看情况。

咱们接着说和妇女相关的吧。

古代在很多方面,真心挺讨厌的,就说打离婚官司吧。

古代和离的实际情况中,男方主动和离很容易,夫妻都想和离也好办,但女方自己想和离就难办了。

汉朝魏晋南北朝时期还好说,女人想出夫不算啥罪过。

越往后对女人越不利。

唐朝时期,有个女子,丈夫整天读书读书读书,家里穷的叮当响,过的是食不果腹的日子。

但是这男的整日里就是醉心读书。

这女的受不了,索书求离,告到了颜真卿那里。

颜真卿支持该女和离,但因该女不能和丈夫固守贫道,罚笞刑二十。

还奖励她丈夫布匹、禄米,并赏了个职务。

颜真卿这一判决,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江左十数年来,莫有敢弃其夫者”

这还是风气比后世开放的大唐。

宋朝时期更惨。

本文上上一章提到的那个告到衙门请求和离的案子,原型是南宋时期,某女子嫌丈夫痴愚,公公又非礼她。

该女要求和离,告到了胡石璧那里。

胡石璧说她“不悦其夫”

,“上诬其舅”

,杖责该女六十,判和离。

胡石璧这是把长辈和男子的利益放在了首位,完全忽视女性的基本情感诉求和人身权利。

请注意,是完全忽视。

虽然他最后是判了和离,但这是基于女子有错的情况下判的(这个错还是他强加的),而且杖责六十。

打完有没有命还两说。

另外略略提一下古代的人口买卖。

宋·洪巽《旸谷漫录》:“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姿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

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剧杂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厨娘,等级截乎不紊。”

看到没有,生女儿就是为了卖给男人享用的。

明朝也很惨。

从明朝的文学作品里就能窥得一斑。

《金瓶梅》里,家中排行老六的潘金莲被她的亲生母亲卖了两次。

第一次,潘金莲还小,还可以说寡母为生计不得已,这才把她卖到王招宣府里。

但是后来,王招宣死了。

这时候,潘金莲十五岁了,生得漂亮不说,知书识字会作诗,女红针黹样样在行,品竹弹丝不在话下。

简直有才有貌心灵手巧啊!

很值得疼值得爱吧?放现在能被捧天上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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