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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奏折之后才提解到省府。
富尼汉然后谦卑地提醒弘历,正是皇上本人8月5日的谕旨要他“尽法质讯,与其疏纵,无宁认真”
。
既然有这样的旨谕,“承审官即果用刑,亦不妨据实具奏,何必代为讳饰?”
对这个近乎张狂的回答,弘历在朱批中轻蔑地驳斥“此奏更属文怖”
,井下令将富尼搜交由吏部议处。
考虑到山东巡抚给官僚系统制造的麻烦及给朝廷带来的羞辱,吏部对他的惩罚是相当温和的。
他的过错当然不在于对囚犯用刑(对此弘历已经表达了某种同情与理解),而在于他在这一问题上对皇帝撒谎。
富尼汉被贬为山西布政使(朱批:“革职留任”
),但这对他或许是一种开释,因为弘历井未将他交由刑部论罪——而他的前任准泰巡抚十六年前在犯下大致相同的过错时便曾受过那样的处罚。
考虑到叫魂案爆发以来所发生的一切,富尼汉所受到的惩罚只不过是在手腕上被轻轻责打一下而已。
毫无疑问,这也是对弘历本人所犯错误的开释。
②☆★☆★☆★☆★①《上谕档》,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768年12月31日)。
富尼汉直到审讯结束两个月后才被传唤去做解释。
为了叙事的清晰,我把这些事件同10月份的审讯放在一起。
②与此相似的一个案件是伪稿案。
在该案中,当时的山东巡抚准泰也因匿报物证而犯了“诳奏”
罪。
《宫中廷寄》,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五日。
弘历的谕旨“尽法质讯”
见《清实录》。
☆★☆★☆★☆★
终结
一旦弘历明确表示要停止清剿,军机处承审官员们就知道可以了结这些令人难堪的案子了。
嫌犯的释放迅速而干脆。
首先获释的是在胥口镇几遭刑残的和尚们和苏州的那几个乞丐。
10月8日,傅恒维持了吴县知县的原判:净庄及其同伴均系“老实本分僧人”
,应立即予以释放。
渔夫张子法在庙里无端盘诘僧人,又将他们追逐到街上,应对所有的麻烦负责。
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张的所作所为是企图勒索(像肖山县役蔡瑞之所为),军机大臣们仍认为仅仅对他罚以杖责是不够的。
除被责令赔偿和尚们损失的行李和钱财外,张子法还将被枷示两个月,以儆效尤日李三和唐华等参与抢劫和尚船只的无赖,则参照“不应为,重”
的禁律,每人杖责八十。
至于苏州那三个最初涉案的乞丐,只有陈汉如还活着(张玉成已庾死狱中,丘永年后来也病死了)。
在这桩案子上,军机处官员们也维持了县官的原先的判决。
十岁男孩顾正男的口供罗织了乞丐们的割辫罪,他和其父一起被传唤到承德。
现在他供认说,“当日营官令其指认,原只称服色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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