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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记录的工具可以是执法记录仪,也可以是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或者其他视频监控设备。
城管执法应当依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在本案后续的勘验检查过程中,被告的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一组图片,该组图片被告已作为证据提交。
这一做法完全符合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关规定,原告将全过程记录等同于执法记录仪记录,这一理解是片面的。”
二是所谓的非法侵入住宅。
“涉案违法行为的场所为兴宝路5555弄305号102室天井。
该房屋当时正处在装修施工阶段,并不具有任何生活起居、寝食休息的条件或功能……”
这是梁渠在唐秋水写的答辩状基础上增加的一点内容,很妙的一点。
他并没有从“非法侵入”
这个动词切入,而是直接否认掉名词“住宅”
。
唐秋水都怀疑他本科是不是也学的刑法,因为这个思路真的很像刑法分则里对“入室盗窃”
一词中“室”
的辨析。
到了法庭调查环节,法官问了赵巷几个问题。
包括阳光房搭建完工的起始时间,有没有获得过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证,现在家里住了几口人等等。
都是事实层面的问题,很简单,没有什么争议,赵巷的回答基本和唐秋水他们事先知悉的一致。
庭审至此一直进行得很顺利,没看到剑拔弩张的对峙,直到法官问:
“被告执法人员首次去现场调查是什么时候?被告先回答。”
肖云谊和梁渠交换了一个眼神,肖云谊说:“今年四月四号下午。”
法官看赵巷:“原告,是这个时间吗?”
该来的还是来了。
唐秋水在心里默默双手合十,侥幸地希望赵巷不要给出不一样的回答。
可这毕竟是一桩对抗性案件。
就像不该期待被告人对检察官的指控供认不讳一样,赵巷也不傻,他当庭蔑笑一声,字正腔圆地说了句不是。
法官:“那是什么时候?”
赵巷:“四月十一号下午。”
迟了一周。
法官又转过头去重新问了一遍:“被告,到底是什么时间?”
肖云谊不说话,梁渠伸手掰过话筒:“四号下午,被告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前去与原告进行了一次口头沟通,希望其尽快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原告当时是表示同意的。”
法官“嗯”
了声,问赵巷:“原告,有没有这回事?”
不管有没有这回事,现在的赵巷都一口咬死:“没有。”
都说是口头沟通了,也就是没有证据,只要他不承认,有也变成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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