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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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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记录的工具可以是执法记录仪,也可以是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或者其他视频监控设备。

城管执法应当依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在本案后续的勘验检查过程中,被告的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一组图片,该组图片被告已作为证据提交。

这一做法完全符合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关规定,原告将全过程记录等同于执法记录仪记录,这一理解是片面的。”

二是所谓的非法侵入住宅。

“涉案违法行为的场所为兴宝路5555弄305号102室天井。

该房屋当时正处在装修施工阶段,并不具有任何生活起居、寝食休息的条件或功能……”

这是梁渠在唐秋水写的答辩状基础上增加的一点内容,很妙的一点。

他并没有从“非法侵入”

这个动词切入,而是直接否认掉名词“住宅”

唐秋水都怀疑他本科是不是也学的刑法,因为这个思路真的很像刑法分则里对“入室盗窃”

一词中“室”

的辨析。

到了法庭调查环节,法官问了赵巷几个问题。

包括阳光房搭建完工的起始时间,有没有获得过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证,现在家里住了几口人等等。

都是事实层面的问题,很简单,没有什么争议,赵巷的回答基本和唐秋水他们事先知悉的一致。

庭审至此一直进行得很顺利,没看到剑拔弩张的对峙,直到法官问:

“被告执法人员首次去现场调查是什么时候?被告先回答。”

肖云谊和梁渠交换了一个眼神,肖云谊说:“今年四月四号下午。”

法官看赵巷:“原告,是这个时间吗?”

该来的还是来了。

唐秋水在心里默默双手合十,侥幸地希望赵巷不要给出不一样的回答。

可这毕竟是一桩对抗性案件。

就像不该期待被告人对检察官的指控供认不讳一样,赵巷也不傻,他当庭蔑笑一声,字正腔圆地说了句不是。

法官:“那是什么时候?”

赵巷:“四月十一号下午。”

迟了一周。

法官又转过头去重新问了一遍:“被告,到底是什么时间?”

肖云谊不说话,梁渠伸手掰过话筒:“四号下午,被告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前去与原告进行了一次口头沟通,希望其尽快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原告当时是表示同意的。”

法官“嗯”

了声,问赵巷:“原告,有没有这回事?”

不管有没有这回事,现在的赵巷都一口咬死:“没有。”

都说是口头沟通了,也就是没有证据,只要他不承认,有也变成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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